新华网北京11月3日电(记者 李京华)因藏匿转移公司财产,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妨害作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罪并罚,终审判处董雪勇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据介绍,今年33岁的董雪勇(曾用名薛勇)捕前系北京佰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庄鼎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5年6月7日晚,在董雪勇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双安商场东侧的庄鼎晨餐厅内,餐厅保安员周某、王某将两名顾客打伤,经法医鉴定,分别构成轻伤和轻微伤。董雪勇在明知员工打伤顾客的情况下,指使餐厅经理及领班向公安人员作证时隐瞒事实真相,谎称这是客人之间互殴致伤,导致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逃匿。
另外,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间,董雪勇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佰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拖欠大量业主房租和购房款,被海淀区、朝阳区等多家法院判决赔付。后董雪勇藏匿、转移公司车辆,更换了手机号码,同时使用假名“薛勇”经营其他公司,致使佰家公司在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无法执行判决、裁定33件,涉案标的额达人民币146.74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董雪勇违反国家诉讼法律规定,指使他人作伪证;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佰家公司有能力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情况下,转移、变卖公司财产,致使大量判决、裁定无法实际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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