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1月3日电(李鸿光)在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担任销售工作的朱小姐因怀孕在家休息遭到公司辞退。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要求公司为朱小姐补办招工手续,支付被克扣的相关工资、销售提成等5万余元。
2006年4月,朱小姐进入公司担任销售,每月工资底薪2500元,另加销售提成。2007年1月,朱小姐经诊断怀孕。从4月1日至4月16日,朱小姐病休。4月17日,朱小姐病休结束上班,被公司告知已被辞退。
2007年6月,朱小姐就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获得了仲裁部门的支持。对于上述劳动仲裁裁决,双方均没有提出起诉,仲裁已经生效。
2007年8月,朱小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到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手续,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朱小姐认为,公司在自己怀孕期间将其除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朱小姐要求公司为自己补办招工手续,并支付销售提成、工资、加班费等。
朱小姐还向法院提供了多项证据,包括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员工联系表、业绩报告、考勤记录等,证明自己曾是公司员工。公司的3名离职员工作证称,由于朱小姐怀孕,公司认为她没有销售能力,就将她辞退。
公司则辩称,朱小姐从没有向公司提交劳动手册,公司无法替她办理用工手续。从2006年12月起,朱小姐就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并不知道她已怀孕,也没有收到她的病假单。双方的劳动关系至2006年12月结束,公司无须再对朱小姐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小姐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为朱小姐补办招工手续。公司不得违反劳动法,在朱小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解除与朱小姐的劳动关系。考虑到公司在与朱小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规定为朱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朱小姐孕期支付病假工资和提成,客观上构成了无故克扣、拖欠的情形,应当加付25%的赔偿款。
案件承办法官杨佩芳表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在此案中,朱小姐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公司却没有提供应当由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此外,公司在劳动仲裁裁决后也未向法院起诉,应视为公司对仲裁裁决内容的认可。由此,法院支持朱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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