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审判工作本报记者 朱雨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沈亮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审判工作极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
最高法加强了对各地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做了专门布置,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掌握的原则,提出了工作要求。
最高法采取了挂牌督办形式,加大了对全国有影响的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的工作指导。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2005年至2006年间发生的33起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
通过对这些案件挂牌督办,使各级人民法院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量刑尺度趋于统一,缓刑、免于刑事处分的适用更加严格和慎重。
沈亮透露:各级人民法院2006年受理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共1206件,审结1195件,生效案件涉及被告人1500多人。今年1至8月,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933件,与去年同比增长了31.79%,审结802件,同比增长30.41%,生效判决涉及的被告人数1014人,同比增长24.11%。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始终坚持“依法从严、及时惩处”的方针,依法通过审判惩处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发挥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责的重要作用。
虽然联合机制的作用非常显著,但是在打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犯罪问题,按照现有的法律仍然非常棘手,于是为了解决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7年2月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相关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的主体、量刑情节等问题予以详细规定,列举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管理中的六种渎职犯罪情形,并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经营,构成该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沈亮对本报记者说:“该解释的颁布和施行,进一步解决了有关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体系,为严肃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和从严打击相关渎职犯罪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