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
本报记者 李亮
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是怎样的?
宋寒松: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派员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1777件,投入干警力量5528人(次)。期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9件,重大有影响的事件1件(黑砖窑事件)。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9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全部派员参与调查。全国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发现并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971件。
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结334件,其中法院作有罪判决268人。
记者:从数据来看,国家对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在加大,检察机关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在执法工作中,检察机关是如何发挥它的重要作用的?
宋寒松: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对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侦查、公诉及其他法律监督工作。200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积极、主动介入行政机关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严肃查办了一批与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联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安全形势的好转。
记者:检察机关的这种重视和改变产生了什么样的效果?
宋寒松: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关口前移,与行政机关建立更加紧密的工作联系和配合制度,同步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对于及时发现和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是非常必要的。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检察机关介入比不介入好,早介入比晚介入好。
记者:今年接连发生了几起有影响力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山西洪洞黑砖窑事件、河南支建煤矿透水事件、湖南凤凰大桥坍塌事件……在这些事件中,检察机关是如何介入的?
宋寒松:这些事件过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非常重视。比如说湖南凤凰大桥坍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王振川副检察长亲自带领办案人员赶赴事故一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政府紧密配合,迅速组织了强有力的侦查办案队伍,同步介入政府部门的事故调查。检察机关已经对其中的12人立案侦查,目前正处于完善证据阶段,在适当的时候将向社会公开。山西洪洞黑砖窑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和常务副检察长张耕迅速作出了重要批示,渎职侵权厅派人赶赴洪洞展开调查,目前这个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法院也已作出有罪判决。
目前,凡是国务院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和有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派人参与调查。在国务院《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我们主要依据高检院、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来介入。今年4月份,《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后,国家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之后政府或相关部门应通知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行政机关成立调查组应该邀请检察机关派人参加。检察机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是非常必要的,首先会判断是否存在着渎职问题,对现场保护以及证据固定提出我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