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有义
阚敬侠调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已经十年。法学硕士出身的她,两年前考入中国传媒大学,攻读传媒学专业。如此选择,按照她的话,就是能够把自己的行当干好———在记协维权服务处为记者服务,不仅需要法律知识,也需要传媒知识。
自2003年开始,阚敬侠就一直组织协调一个国家社科课题———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研究,也多次组织了“新闻与法”的全国性研讨会。在研究过程中,她深切感受到,目前记者队伍缺少一种长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提高业务技能、业务知识和法律素养的培训机制,也包括新闻侵权方面的预防机制,以及以自律为主的维权机制。
阚敬侠的想法,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星的想法不谋而合。黄海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已经成功出台了一部“中国法制节目编辑记者自律公约”,并将进一步制定维权公约,以更好地对全国电视法制节目编辑记者进行约束和权利的维护。
道德素质养成机制不完善 传媒竞争激烈,职业精神成为追逐短期利益的牺牲品。我国传媒在市场经济规范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不少传媒间和传媒内部的竞争处于低水平的无序状态。传媒作为具有自身利益的利益单元,有着维护和扩张自身利益的驱动力。在生存焦虑的驱动下,传媒从业人员有可能淡化职业责任感。阚敬侠认为,在紧张繁重的工作任务面前,为了取得短期的效应,很可能出现炮制虚假新闻等恶劣的行为,加大了因为新闻侵权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我国现行的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已经较为全面,但是很多内容仍然缺乏细化和可操作性。有学者认为,应当成立一个由学界、政界和业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的、权威的媒介批评和处理受众投诉委员会,负责监督媒介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并使其在国内各媒体具有强大的公信力。另外,还应设立一个媒介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在这种机制的制约下,假新闻多、信用度低的媒体其等级相应降低,同时权威性强、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媒体就会脱颖而出,受到受众的信任和支持。
而黄海星所说的传媒自律公约,也是解决当前记者队伍道德素质提高的重要形式。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能够使每个记者都深深自省自己的职业活动是否违背了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但关键问题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尚缺乏一套自律公约的实施细则和监督机制。
记者缺少经常性的业务培训 阚敬侠认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记者职业素质需要不断提高,那就需要媒体单位持续不断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但是,现实情况是,在繁重的工作任务面前,记者很难有机会获得来自单位和社会的培训。
加强业务技能的培训,实质上是对新闻侵权行为的预防。
徐迅认为,业务素质培训第一项就要解决记者自律问题,就是要充分地尊重他人的权利,切实加强自我约束。这也是防范新闻侵权的基本办法。
另外,将报道过程与结论分开,避免媒体审判的做法,也是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徐迅说:“新闻媒体超越法律规定,以新闻报道干预和影响司法审判的进程和司法公正,这就是媒体审判。关于媒体审判,新闻界内部有一些争议。但是我们仅仅从预防新闻侵权这个角度上来看,媒体在司法案件的进行过程中干预和影响法院审判的进程是可能引起诉讼的。”
还有就是应当将报道和评论分开的做法,避免夹叙夹议的写作风格和表现方式,充分利用“公正评论”免责的法律空间;再有就是,应培训记者学会运用平衡报道的技巧,避免成为纠纷或者事件一方的代言人。所有这些都有赖于长效培训机制的建立。
法律法规的完善 黄海星说,除了去建立一套记者的培训和侵权预防机制外,他们在自己领域内正酝酿一部为记者维权方面的制度。而这项制度的制定还有待我国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在谈到维权机制时,魏剑美表示,第一要务就是要纠正目前在新闻侵权领域内的媒体举证责任问题。魏剑美说,据统计分析,我国新闻侵权诉讼中媒体败诉率高达70%,重要原因是在具体案件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利于媒体。在改变立法保护的不平衡状况还需要时日的情况下,改进对媒体不公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实现平等保护的现实选择。
从2003年7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遭遇的一起高额名誉侵权索赔案件上看,魏剑美分析认为,在法人提起的名誉权诉讼中,能够证明事实真伪的证据全部在原告手中,原告可以有选择地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甚至可能制作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隐瞒或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作为被告的媒体基本上无法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媒体则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除了举证责任的问题,涉及司法管辖,虚假报道的认定程序和标准等等法律问题,都有待解决和改善。魏剑美说,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建立记者维权机制,改变记者职业环境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