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跨国公司(如沃尔玛、宜家、耐克、迪斯尼等)都制定了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守则。一些非政府组织也从不同角度制定了较具可操作性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如FLA(公平劳资关系协会)标准、ETI(道德贸易行动)标准、AVE(外贸零售商协会)标准和CCC(清洁服装运动)标准。
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守则目前已多达400余项。
SA8000社会道德责任标准 2001年,社会责任国际(简称SAI)咨询委员会从用于第三方可认证的角度出发,考虑设计了社会责任SA8000标准和认证体系,确定了九个主要内容:企业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和强迫性劳动,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应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不得从事或支持对劳工的各种歧视和惩诫性措施,企业应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达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政策等。
SA8000的具体标准大量使用了强制性的法律语言,比如“不得”、“应当”,但并未规定违反这些标准的法律后果。而是运用第三方认证的方式,通过公司的达标认证提高其市场地位和信誉,最终获得更多的市场回报。如欧美一些著名品牌在签订采购订单时,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通过SA8000认证,否则就拿不到订单。
据悉,到2008年,还将有一个取名为ISO26000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将出台,并供有关企业和其他机构自愿使用,这势必将对今后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产生重要影响。
SA8000社会道德责任标准 正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规范的最好融合,应植根于我们的商业伦理中。
政府积极引导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在欧洲,欧盟首脑会议已于2000年在里斯本作出决定要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并决定采用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战略目标(里斯本宣言)。欧盟委员会2004年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绿皮书”称,大多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将其界定为:一个公司赖以将社会和环境因素自愿地纳入他们的商业运作和以及与股东的互动关系当中的概念。
日本政府也积极参与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4年成立“企业社会责任(CSR)恳谈会”后,2007年由政界、产业界、学术界的代表作了有关报告,日本厚生省召开了“有关劳动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CSR)研讨会。”
美国则是通过法律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1983年底,美国宾州首创以立法方式,特别授权公司董事在公司收购决策时,得考虑股东以外团体的利益。至今,总计有29州制定有类似的法律。
英国亦走美国法制化之路。2006年修订、即将于2008年实施的英国公司法第172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在……行事时,已经考虑了:公司雇员的利益;培植与供应商、顾客及其他方的商业关系的必要性;公司的运作对社区及环境的影响;通过高标准的商业行为来维持声誉的愿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