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影《我是山姆》为例
陈赐贵
在电影《我是山姆》里,肖恩·潘一反过去的浪子形象,饰演了一位智障父亲山姆·道森。这位智商相当于7岁儿童的父亲在一帮同样有智力障碍的朋友帮助下,抚养着女儿露西———母亲原是一位流浪者,女儿出生后就不辞而别了。转眼露西已经七岁了,智力已经超过山姆,山姆已经无法应付女儿提出的许多问题。
聪明乖巧的露西为了不让父亲伤心,故意迁就他的智力水平,而这显然不利于露西的智力和情感发育。这引起了社会工作者的注意,他们认为山姆不再适合抚养露西,把露西从他身边带走,为她找了一个寄养家庭。
山姆不甘心就这样失去女儿,决定聘请律师争取抚养权。女律师丽塔为了在同事面前争口气,同意免费帮他代理官司,故事就此展开。
在我们看来,美国的社会工作者有点“多管闲事”,甚至有几分残忍,否则怎会在法庭上百般刁难一位智障父亲、想拆散他人家庭?但在觉得人权高于一切的美国人看来,对儿童处在不利于他身心健康的环境中视而不见,那才是一种残忍。那些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或者不能提供正常成长环境的人,通通在排斥之列,哪怕他们是孩子的直系亲属。这些都被写入美国的法律,从而具有了强制约束力,但它又会反过来跟亲情产生冲突———郑晓龙的《刮痧》反映出来的其实也是这一问题,而非简单的“中西文化差异”。
当法律和亲情发生冲突时,孰先孰后?更具体点说,在这里,是“理性”的法律更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呢,还是带有“瑕疵”的亲情?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之所以应该具有强制约束力,就在于它是道德乃至人情、人性的底线,但它也只能考虑到绝大多数的情况而非全部,刚性的规定又会反过来侵害到那极少数的例外。因此这个话题也可以帮助我们思考:当法律和它未考虑到的极少数情况产生冲突时,它将如何权衡取舍,或者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家庭教育恰恰是这一问题中比较特殊的一个领域,因为当事人之间不是纯粹的利益关系,还包括对儿童影响深远的亲情。
山姆在诉讼当中面临的两大难题便是:如何证明自己是爱露西的、证明自己有能力给露西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而前者的证明又有赖于后者的成立,甚至后者的重要性远胜前者。这也是为何山姆父女的感情让人动容,却没人能够绕过法律,直接帮助他们团聚。《刮痧》中的许大同也曾把儿子丹尼斯偷偷带了出来,甚至在圣诞夜铤而走险,通过公寓大厦楼外的水管爬往高高的十楼,只为见儿子一面。但在证明刮痧是医疗手段而非虐待之前,哪怕是他的好友昆兰也爱莫能助。
除了未能考虑到特殊情况,法律本身还会因制定者的知识水平、风俗习惯、时代局限乃至立法程序等因素而相对滞后。就如美国宪法的设计者未能考虑到后来还会有空军一样,立法者也没能预见到将来国际会融合到何等程度、外国人会有怎样的风俗习惯。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设计时留有余地———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不能不说与此考虑有关。一群司法体制外的人或许比整天跟法律打交道的人更能避开法律中的“死穴”,从整体上把握人情和公正,从而尽量避免法律走入死胡同,伤及无辜,甚至反过来推动法制本身的不断完善。山姆的执着打动了律师、邻居乃至寄养家庭,并使得案情逐渐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进展,这便是法律的“柔性”所在。
反观中国大陆的法律,就相对缺乏这么一种机制。北京石景山区的“神童”侯鸿儒在父亲侯波的启蒙和“私塾教育”之下,在七岁时就已经能够说流利的英文、通读《三国演义》等古籍。显然,这样的例子已经不适用常人所接受的九年义务教育体制。对此,孩子的母亲感到不理解,并提起诉讼,要求加以纠正,这本无可厚非。
但令人诧异的是,当地法院和教委却简单地“依法”认定小鸿儒应该从小学读起!今年8月份,甚至有北京市人大代表据此提交所谓“加大义务教育法处罚力度”的议案,而未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媒体及大众也只能看着这样的“依法办事”做无可奈何状。孩子被“抢”来“抢”去、从直呼母名到开口骂父,这些是否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了比原有状态更严重的情况,则少有人问津了。
在家庭教育中,法律与亲情的微妙关系如何把握,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但比起“特事特办”的人治传统(包括媒体集中关注后形成压力)和“一刀切”的简单处理,建立一种更为人性化的调解机制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我们不能奢求每个人都有一位像山姆那么伟大的父亲,但我们却可以努力建立起更加人性化的司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