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从什么时候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通常情况下,人们将诉讼时效的启动仅理解为某一事实状态的发生。
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往往把侵权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和做法值得推敲。其实,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谁侵害时起计算。它包括二层含义: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何时受到侵害;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的侵权人。
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正常情况下,人们在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具体的侵权人时,都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有时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侵权人是谁,如发生车祸后肇事车辆逃逸。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当然知道自己的权利何时受到侵害,但因为不知道谁是侵权人,受害人就无法提起诉讼,根本谈不上怠于行使权利。在此,如果机械地把侵权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那么一年(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一年)以后,受害人就丧失了请求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即使一年后知道侵权人是谁,也因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了胜诉权。这对受害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有违我国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
综上,笔者建议,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诉讼时效处理案件时,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谁侵害两个方面去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理解诉讼时效的法律内涵,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