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海南某物业公司支付其员工陈某工资报酬、克扣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9000元。
2001年8月,陈某到海南某物业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6年8月6日,双方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从事厨师工作,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商陈某同意后调整其工作岗位。同年9月,该公司欲将陈某调往另一部门,遭到陈某拒绝。于是,该公司对陈某通报批评并扣发其一个月绩效工资750元。陈某不满,遂提出辞职,并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工资、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