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11月4日电记者徐强自本月1日起,在吉林省发生仿照著名商标做同类商品标志并误导公众的行为,将被处以非法营业额3倍以下或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这是当日实施的《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的。
该条例是今年9月28日,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规定,将吉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营业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营业额无法计算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使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同时,复制、模仿、翻译吉林省著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商品及其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