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按照丧事主家的要求,陈老太以哭的方式祭奠死者,因悲伤过度而倒地,抢救无效死亡。陈老太家属将办理丧事的兄妹告上法庭。11月2日,经过法院调解,被告赔偿了陈老太家属5000元。
2007年6月9日,死者陈老太应同事周先生的邀请到周先生妹妹家帮助办理其母亲的“五七祭奠”。
当日晚上做法事,在法事进行过程中为加强气氛,陈老太等女同志根据法事主持人和被告及其家属的要求一起以哭的方式祭奠死者。因陈老太平日和被告及其家人感情较好,故在做法事过程中悲从心生,她是当时哭得最厉害的一个。在哭的过程中陈老太突感不适后倒地,后送苏州同济医院抢救,因抢救不及时医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陈老太的家属认为,陈老太的死亡主要是因帮助被告办理其母亲“五七祭奠”悲伤过度引起的,又由于发病后被告方没有及时予以抢救。陈老太在为被告帮工过程中付出劳动,又无报酬,是无偿帮工,对于陈老太的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被告也应赔偿原告。由于原告方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将周家兄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6万余元损失。
法官经过调解后,被告方自愿补偿原告5000元。
陈煜儒 冯雨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