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10月1日,第二炮兵某部二连指导员张简秋看到驻地某婚纱影楼贴出了近期照相优惠的宣传后,便和妻子领着女儿到该影楼用数码相机照了相。
在照相的过程中,该影楼为保证所照相片的质量,在原约定照15张的基础上,多照了几十张,使总数达到了80张。
张指导员看了这些底片,除15张不满意给予删除外,感到剩下的每一张都挺可爱,就要求影楼在提供15张数码底片的基础上,将多余的50张数码底片一并提供,拷贝到自己的优盘中,但影楼不让拷贝,只允许其将数码底片刻录在光盘上,并让张指导员支付300元(每张底片6元)的光盘费。张指导员感觉到价格过高,就与对方商议看能否降低价格,对方最终同意降到250元,张指导员虽然仍然感到不公,但出于对孩子照片的喜爱,不得已交了250元钱。
返回部队后,张指导员总觉得影楼的做法不妥,便来到法律顾问处进行咨询。经过咨询,他才发现自己吃了亏。于是,他与律师一起与影楼进行了交涉,但影楼却以行业惯例为由,拒绝降低价格,只同意退回张指导员的250元钱,然后删除有争议的50张底片。
在商谈无果的情况下,部队律师建议张指导员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影楼为张指导员拷贝50张底片,收取50元的服务费,退回多收的200元的协议。
法理评析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情权,影楼在事前未有约定的情况下,收取费用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权,张指导员要求拷贝照片时,影楼不予配合的做法,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中规定消费者消费有公平交易权,影楼收取高额费用的作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方的公平交易权。
另外,法律规定所有权高于著作权。影楼将照片的著作权和底片的所有权混为一谈,混淆了二者的关系。在照相的过程中,消费者和影楼是一种合同关系,照片的著作权归影楼所有,但底片的所有权归消费者所有,消费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底片的权利,影楼无权干涉,但影楼享有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果按照该行业数码照相的收费标准,应当每张底片仅收取服务费1元,因此,张指导员在用优盘拷贝的情况下,对方仅有权收取每张1元的服务费。
黄云 徐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