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生猪动用权在省政府
本报记者 王烽
本报讯 记者昨从省经贸委获悉,为建立健全省级生猪储备制度,完善储备调节功能,我省日前制定了《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储备生猪的动用权在省政府,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市场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动用储备生猪的情形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生猪动用计划。
据了解,《办法》针对的是从事省级生猪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省经贸委对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还将建立储备生猪监测系统,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生猪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承储企业在栏生猪储备结构,须达到30公斤以上生猪占50%以上,60公斤以上生猪占40%以上,85公斤以上生猪占10%以上。
在栏管理方面,生猪活体储备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生猪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此外,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生猪轮换,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并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动用储备生猪的出场结算价格,原则上按基地场所在地平均饲养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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