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擅自离岗被开除 二十年后想领退休金被驳回
南宁讯 黄某在20年前擅自离岗不上班,却在20年后到法院诉请原单位撤销开除决定并给予其办理退休手续。11月1日,武鸣县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在1986年以前是某华侨投资区淀粉厂职工。1987年,黄某擅自离厂连续一年不回厂上岗工作,此后便再没有回厂工作。
2006年10月24日,黄某为了将户籍继续挂在该淀粉厂,出具了一份申请书,内容为“我(黄某)在1986年以前系××淀粉厂职工,于1987年自动离厂不上岗工作……”应黄某的申请,该淀粉厂于当年出具证明给派出所,同意黄某的户籍保留在淀粉厂。
在闻知自己被该淀粉厂开除后,2007年4月26日,黄某以该淀粉厂作出的开除决定不合法,并且未按规定为他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放退休金为由,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撤销开除决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发放退休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时效已过为由,不予受理。黄某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该淀粉厂对其作出的开除决定,并判令该淀粉厂为他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发放退休金。
武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黄某与该淀粉厂在1986年以前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黄某自1987年起未履行任何手续就擅自离岗,该淀粉厂也一直未给他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自1987年起至今,两者之间既无合同劳动关系,也无事实劳动关系。
另外,从黄某女儿的陈述中,可知黄某在当时就已知道擅自离岗不上班的后果,且即便在1987年时不知,在其2006年10月24日书写申请书时也应当知道,但黄某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张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因此黄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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