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区倚许洪亮)作出虚假承诺,吹嘘生产的化肥可以帮助烟叶生长,一家化肥厂为这样的“大话”付出了赔偿10万元的代价。云南省罗平县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6年9月,罗平县许多化肥销售点都贴出了一家化肥厂的书面承诺书,承诺书中称,用该厂生产的烟叶化肥,烤烟好,叶片长、油质重,并能预防烟草花叶病。
但该县17户烟农施用这种化肥后,相继出现了烟苗死亡、过早开花、生长缓慢等现象。工商部门抽样送检后,得出的结论是“所检样品不合格。”有关部门经鉴定,认定17户烟农遭受的损失达10万元。因调解无效,烟农将化肥厂起诉至法院。
罗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化肥厂的承诺,与烟农种植烟叶使用化肥后出现的结果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的规定,一审依法判处化肥厂赔偿17户烟农损失共计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