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傲多
“报告充分显示了政协关注民生、关注热点、积极建言献策的工作作风。”在刚刚闭幕的政协十届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政协委员视察报告”时,委员们纷纷表示。
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进行了四个专题的视察,分别是赴天津视察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情况,赴河南、广东视察现代农业建设情况,赴浙江省视察企业劳动关系和工会建设情况,赴内蒙古视察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委员们在调研中不仅发现问题,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进一步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 天津滨海新区是继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之后,我国又一个新的经济增长极。2007年7月底,全国政协常委赴天津视察后认为,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但在行政管理体制、金融创新、土地利用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据此,政协常委提出具体建议: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为突破口,将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全国柜台交易市场,即国际通称的OTC)作为滨海新区发展新模式的重要探索;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探索滨海新区独有的管理发展模式,建议天津市创造条件,将滨海新区三个行政区(塘沽、汉沽、大港)、三个功能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和两个行政区(东丽、津南)的部分区域合并成一个行政区,加快并优化滨海新区内的行政资源配置;建议将东疆保税港区扩大到30平方公里,赋予更多的功能定位,建成东北亚国际物流运营中心;以发展现代服务产业为依托,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生态新城,实现国家把天津建设成生态城市的目标;提升滨海新区的科技实力和人才实力,引进并发展先进制造业;在滨海新区率先实现航空、铁路、水运、公路的无缝联接。通过财政专项补助形式,对滨海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特殊政策,探索并推进滨海新区的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建设的国家级协调与协作机制。
加快农业科技支撑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目前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农业科研、农业教育和人才培养、农技推广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全国也具有普遍性。”全国政协农业界的委员今年6月赴河南、广东两省视察后表示。为此,政协委员建议:全面总结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恢复转为事业单位研究所和部分转为企业研究所的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性质,赋予农科院所改革的自主权,保证人员、编制和经费,制定配套政策,解决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对转为农业事业单位的科研单位应当享受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获得财政科技支持的同等待遇;切实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明确农业院校的办学方向,加强农业财政科技投入。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重视工会工作 针对浙江省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有些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部分职工缺少社会保障、处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不够强等问题,全国政协工会界的委员调研后建议:
第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协调劳动关系的立法和机制建设,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劳动法、工会法,使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为有效;
第二,抓住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契机,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执法,严厉查处非法用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工资法,规范企业依法开展工资协商,建立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强化职工对工资分配的监督;
第四,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应加强农民工的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为农民工就业营造公平的环境。建议全国人大加快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扩大社保制度对农民工的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研究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问题;
第五,建议修改《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进一步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不同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六,加强工会法的宣传,为工运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工会法中增加保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五项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今年7月赴内蒙古视察团就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执行情况和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做了实地考察。委员们深入到嘎查、草场、林区和企业,了解了当地民族工作、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五项建议:
一是适时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情况检查,做好法律和政策之间的衔接。委员们建议国务院有关部委牵头,积极协调,解决林权证确定范围与民族自治地方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适当增加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等民族自治市旗的建设用地需要。
二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免、减项目配套资金政策。建议国家在免、减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适当调整自治区与自治市旗财政税收的分配比例,提高自治地方所占份额,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因农业税取消和林权政策调整带来的财政难题。
三是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谁来补,补给谁,怎么补”的生态和资源补偿问题。
四是建议国家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现村村通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等新型清洁能源,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五是提高对民族教育的资金投入幅度,在保护的基础上弘扬民族特色文化。加强技术培训,尽快增强其农业、牧业和转移就业等方面技能;建议国家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挖掘、收集、整理和保护资金的专项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