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节能法惩治“垄断福利”的尴尬
■ 盛 翔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能法向“垄断福利”说不,该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据10月29日新华社电)。
其实,“垄断福利”现象不仅出现在能源企业,而是出现在当前的大多数垄断企业。
“垄断福利”要么来自软约束的公共财政,要么来自被瓜分的国有资产,要么来自无休止的垄断涨价,总之必然是以侵犯公众利益作为代价的。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温克刚在“两会”期间所言:“垄断福利”也是一种腐败。“垄断福利”虽然遭到舆论猛批,但在法律层面上却始终没有明文法律予以禁止和处罚。如今,通过修改节能法之机,对能源企业的“垄断福利”予以明确禁止,当然可喜可贺。
只不过,靠修改节能法来惩治“垄断福利”,总让人感觉有些尴尬。首先,节能法的立法目的顾名思义是为了“节约能源”,在节能法中加入禁止“垄断福利”的条款,某种程度上即意味着,“垄断福利”的罪过只是“浪费能源”而已。而事实上,“垄断福利”是垄断行为的必然滋生物,它的性质是一种腐败。即使节能法能够起到惩治能源企业“垄断福利”的效果,但其“罪名”显然有罚不当罪之嫌。
其次,能源企业的“垄断福利”有节能法在惩治,其他垄断企业的“垄断福利”又靠什么法律来惩治呢?某种意义上,这对能源企业职工似乎是有些“不公平”的。换言之,节能法其实根本不足以承担惩治一切“垄断福利”的重任,惩治“垄断福利”需要通过其他反垄断与反腐败的法律来约束,而不是以“节能”的名义来实施。
遗憾的是,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并未涉及“垄断福利”问题,我国又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律,于是只好让节能法来勉为其难地承担惩治“垄断福利”重任。毋庸置疑,让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来反垄断、反腐败将是一幅很怪异的画面——以“节能”的名义惩治“垄断福利”,就像地铁公司以“反恐”的名义发放“垄断福利”一样荒诞。更何况,对企业罚款真能有效阻止能源企业发放“垄断福利”吗?而其他垄断企业的“垄断福利”又将继续法外逍遥到几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