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文规定党政机关对新闻采访有保障义务
本报11月6日电 (记者 艾群辉) 在中国第8个记者节来临之际,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专门通知,强调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采访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与阻碍。
这份题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认为,“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有关专家对《法制周报》记者表示,这是国家近年来对新闻采访活动作用最明确的认可。
通知指出了近年来新闻领域的一些严重问题,如部分单位及人员粗暴干涉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甚至出现殴打新闻记者、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部分社会人员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新闻采访为名,在各地从事诈骗活动;部分新闻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不与采编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通知明文规定,“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通知还明确了有关党政部门协助记者采访和维护记者合法权益的义务,通知说,记者在采访中如遇到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应迅速与有关党政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调或援助,“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协调或提供援助”。
针对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通知还要求,新闻单位要依法与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申领新闻记者证,缴纳社会保险金,完善各项保障制度,保护新闻采编人员合法权益。
通知还强调,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采写的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牟取不正当利益。法制周报-e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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