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1月6日专电(记者苏万明)日前,山东省出台规定,禁止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以任何借口停业、歇业,违者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要求,供热企业如有停业或者歇业意向,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进入采暖期后,供热企业不能借口年度供热设施检修等停业、歇业;供热企业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山东省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供热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如果造成用户经济损失,供热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供用热双方的权益,山东省要求供用热双方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