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贿窝案一审宣判
原主任杜儒增被判无期徒刑管理中心构成单位受贿罪
法制网北海11月6日电 记者莫小松 1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贿窝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杜儒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筱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谭兴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单位北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劳振强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查明,1998年8月,由被告人谭兴文牵线,时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被告人杜儒增经与时任该中心会计科长的被告人陈筱苹商量后,决定由该中心和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国债委托投资协议,委托北海国信进行国债投资和用该中心的国债作进一步理财投资,北海国信则根据资金存量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借券费”给该中心。协议签订后,从1998年9月至1999年2月,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北海国信共投入资金2760万元。至1998年12月,北海国信按照协议,将361.8万元存入其控制的陶某证券账户,将陶某的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取款密码等交给谭兴文。杜儒增、陈筱苹和谭兴文商量后,杜儒增决定361.8万元“借券费”不入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账,而是以他人名义开办北海某装饰公司,谭兴文注册公司后陆续从陶某证券账户取出362.5万元(含利息7千元)转存入该装饰公司账户。此后,从1998年11月起,三被告人经商量,先后从该装饰公司账户中支取款项,用于支付有关管理费用、以他人名义购买轿车供自己使用、个人炒股和私分等等。其中,杜儒增分得款项100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家庭投资和挥霍;陈筱苹分得100万余元,全部转存到其个人银行账户隐匿;谭兴文分得70万余元,用于股票买卖。
另查明,2004年8月,广西某评估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经理到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找时任中心主任的被告人劳振强,要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房产价格评估业务。劳振强经召集中心人员开会研究,决定将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房产价格评估业务指定交由该评估公司办理,该公司所收的评估费返还50%给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后,劳振强指定信贷科和办公室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并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委托书》。同年9月,该公司开始办理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产价格评估业务。并于2004年12月至2006年4月按照协议约定,以存入存折、给付现金等方式分10次共付给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7.1458万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劳振强的指示,未将所收款项入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账,而是以所谓奖金、接待费等名义支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儒增、陈筱苹、谭兴文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款均构成贪污罪;被告单位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广西某评估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取该公司给予的17.1458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单位受贿罪。
根据被告人、被告单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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