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协助警方抓获凶手 所在单位未予表彰
法院发函替有功人员讨表扬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白波)去年10月份,天津市万新洗浴中心服务员王华(化名),在主动协助警方抓获了从北京潜逃过去的杀人犯后,一直未得到单位的表彰。
去年10月初,犯罪嫌疑人张洪亮在北京抢劫杀人后潜逃到天津。天津市公安局根据北京警方的协查通知,向当地一些公众服务场所通报了张洪亮的特征。10月6日晚,张洪亮到天津市富利华餐饮公司下属的万新洗浴中心住宿,在办理手续时,前台服务员王华发现该人的口音、体貌等特征与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犯罪嫌疑人相似。经过反复确认并请示领导后,王华打电话报警。
10月7日凌晨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刑警赶到该洗浴中心,将负案潜逃的张洪亮抓获。此后,北京市二中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
北京市二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洗浴中心及其上级单位此后未对王华进行任何形式的表彰。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王华作为一名对抓捕犯罪嫌疑人不负有法定职责的普通公民,发现犯罪嫌疑人后,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将其抓获,这表明王华具有勇于同犯罪嫌疑人作斗争的见义勇为精神。对这种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协查工作,并为抓捕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所在单位理应给予表彰奖励。因此,北京市二中院向天津市富利华餐饮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公司对王华予以表彰,以资鼓励。
据了解,天津市富利华餐饮公司在收到法院的建议书后解释,之所以没有对王华进行表彰,是因为他们认为员工协助警方抓逃犯是应该的,并且称单位经营不景气,没钱奖励。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认同法院的说法,会尽快制定表彰办法并回函给法院。
■以案说法
记者从北京市二中院刑庭了解到,法院作为审判监督机关,发司法建议书的对象范畴很广,基本上涵盖和案件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此前对于表彰好人好事的司法建议不多,是因为案件中遇到的此类情况很少。之所以这次发出建议,是因为良好的道德和精神值得提倡。但是司法建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接收方可以不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