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过渡期养老金细则出台 多的补偿少的高发放
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部分参保人员,近期内会补发一部分养老金。11月6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出台,其中,对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企业参保职工,实行为期5年的养老金过渡办法,退休时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每年按一定比例补发给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仍以老办法所得数额为准。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说,我省从2006年7月1目起执行新的计发政策。根据省政府规定,新的养老金计发政策实行“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老人”(2006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养老金数额不受影响。“新人”(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完全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中人”(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退休)则实行过渡办法。
所谓的过渡办法,就是设定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这5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退休时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的部分每年会按一定比例发给退休人员,具体分为五种情况:
一是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其中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10%的封顶基数。
二是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其中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
三是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
四是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
五是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
例如,2007年3月份退休的南京市民张师傅,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1400元,而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1200元,因此在过渡期内,每月要补发给张师傅一部分养老金,数额为:(新计发数额-老计发数额-80)×10%+80=(1400-1200-80)×10%+80=92元。如果张师傅是2008年10月退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1400元,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1200元,那么每月要补发给张师傅的养老金为:(新计发数额-老计发数额)×50%=(1400-1200)×50%=100元。
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仍以前面提到的南京市民张师傅为例,如果他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为1200元,而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1400元,前者低于后者,那么他每月的养老金应当按老办法的数额计发。
记者了解到,2006年7月1日到今天,这段时间内退休的我省企业参保人员已有30余万人。此前,这部分退休人员每月从卡里领到的养老金是按老办法计发的,只是一个预发数额。据悉,我省将在近期按新办法为这部分参保人员重新计算一次养老金,其中,对于按新办法计发高的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算起,会补发一部分养老金,具体时间由各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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