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司机举出三点理由,状告当事交警及其中队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交警部门拒绝回应
本报讯 记者 黄丽娜报道:广州市民周先生,前天向番禺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被告人是番禺交警大队机动中队交警谭某及番禺交警大队机动中队。
当事人变道被交警拦下
周先生任职于一家顾问咨询公司。10月29日上午,他和同事一起,开车前往中山某企业做培训。途经番禺沙湾大桥收费站附近时,一辆尾号为“9619警”的三菱吉普车从他们身后快速超车上前,拦下了他们的车。
“我们刚把车停在路边,从警车上就跳下来一个人,穿着警服,但是没扣风纪扣,也没有戴帽子。一下车就对我们大喊‘你想变道就变道啊,你以为你是谁啊?’说完就要我拿出驾驶证、行驶证。”周先生仔细回想,也没想起来自己刚刚变道时是否挡了这辆警车,“那天早上我是有点急,因为赶着去中山,可能是变道时,没有留意到他的车,以至于‘导致他情绪紧张’。加上对方是警务人员,我们只好一直道歉,希望可以平息风波。”
周先生说:“他一直对我们大喊大骂,没敬礼、没出示证件、也没表示过身份,收了我的驾驶证、行驶证,也没开具任何扣证凭据。”在宣泄过一轮之后,那人提出,周先生必须开车跟他回番禺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我当时就跟他说,我变道可能对他造成了影响,但是并没有发生碰撞,也没有阻碍交通,只是轻微的小事,完全可以在原地处理,没有必要去交警大队,但他根本不听。”由于驾驶证、行驶证在对方手上,周先生只好按他说的,开着车尾随而行。
当事交警处罚当事司机
“他没带我们进办公室,直接去了门口的传达室,从抽屉里翻出了罚款单,当场给我开了一张200元的罚单。”在周先生提供给法院的这张《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记者注意到,被罚原因填写的是“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车辆”。
由于之前学习过交法、交规,周先生在接到罚单后,向对方提出:作为这起纠纷中的另一当事方,同时又是执法人员,你不应该自己开罚单。但这样的“提醒”,却让对方更加激动。“他一边在罚单上签章,一边对我说:‘你不是要投诉吗,这就是我的名字!’”直到这时,周先生才确认,对方是番禺交警大队的交警谭某。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在对周先生的“变道”作出处罚后,谭某开始在周先生的驾驶证、行驶证里找来找去,最后从行驶证中,找出了一张刚刚过期的交强险保单,并以“保险费过期”为由对周先生进一步作出了扣车的处罚。
身为老司机,周先生当然清楚扣车意味着什么———起码15个工作日,才能重新从车场拿回车,而且办理拿车的手续非常复杂。周先生急忙向谭某解释,自己已经续费了,只是没有把新的保单带在身上,只要半个小时,他就可以马上从家里把保单拿过来。“他根本不听,马上就把我的车拖走了。”
到了这时,周先生被激怒了。“我当时就找到了番禺交警大队机动中队的投诉科。负责接待的警官态度很好,听完了事情经过后表示,可以帮我尽快把车拿回来。”
当天下午,周先生忙了整整一下午,在又缴纳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100元罚款后,总算从番安停车场把车提了出来。
原告手握三点起诉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约束开车的人,同样也约束执法人员。”在事情过去接近一周后,昨天,周先生正式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状告当日执法的谭某以及番禺交警大队机动中队。在诉状中,周先生提出了三点起诉理由:
谭某在执法中扣下原告的行驶证和驾驶证,但没有开具任何扣证凭据;没有戴警帽,警服没有扣风纪扣,警容严重不整;没有敬礼和使用规范语言,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
谭某强行将原告带离现场,到番禺交警大队接受处罚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的规定。
谭某自己给原告开罚单,理由是“变线妨碍通行”,却拿不出任何证据;且值勤交警即是他本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则应当回避,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等条款。
由于周先生在被处罚当日已向番禺交警大队相关部门投诉过谭某,在事发后的几天,交警大队也多次找周先生就此事进行过沟通。“对方表示谭某在接受查询时,承认自己是事件中的另一当事人,因此交警大队表示,愿意撤消当日200元的处罚决定。但是我觉得仅仅这样是不够的。”周先生提出,除了撤消处罚,他要求谭某必须当面道歉;赔偿他当日不能准时前往中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交警大队和周先生双方,因未就赔偿和道歉问题达成协议,周先生最后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昨天和今天上午为此事采访番禺交警大队,均未得到对方的明确答复。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据了解,番禺人民法院前天已经接受了周先生递交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将于近日明确答复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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