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1月8日电 (记者汤计)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消息,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峰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振峰,因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6年间,被告人李振峰获得了一箱猎枪子弹(1000发),并存放于家中。2000年12月,被告人李振峰将该箱猎枪子弹送到呼和浩特市交付学群(一黑社会组织头目)。学群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该箱子弹被辗转交到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2003年9月15日,李振峰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之后取保。2006年6月,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并移送公诉机关。200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7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被告人李振峰系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猎枪子弹1000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振峰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以被告人李振峰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振峰不服提出了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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