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不等于不要管制,强调构建和谐社会不等于执法机关不介入矛盾纠纷,强调执法公正不等于不积极维护群众权益,强调突出公共服务职能也不等于放弃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近日发生一起伤害讨薪农民工的恶性事件: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内蒙古机电学院项目的40余名农民工讨薪时,被项目经理召集的30多名来历不明者用棍棒、刀具追打,致使一人颅骨严重骨折、脑出血,另一人受刀伤10处。
不仅拖欠他人血汗钱,光天化日之下还公然行凶,对这种行径的责任人和用工单位应依法惩处。然而,当地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此类案件大多一赔了之,很少有企业被清理出局,因为处理企业“缺乏依据”。(见11月7日新华社报道)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深入人心,广大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意识有了显著提高。在不少地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凡事必先问有无行政执法依据”的做法正在成为一种习惯和自觉。这种执法作为必先寻找法律依据的习惯和自觉,相对于过去那种超越法定职权而任意执法、乱作为的做法,是一种很大的进步。
然而,与此同时,出现了另一种行政执法不良倾向,即以“缺乏执法依据”为理由,面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实而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监管职责,消极怠慢、不愿作为。在某些人看来,如此不作为才是“最安全”、最不容易出错的。所以,即便群众合法权益被侵犯的证据确凿,即便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定事实不容回避,一些执法部门仍然选择了消极不作为。
其实,一些不作为的情形并非真的“缺乏执法依据”,而是典型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比如在上述报道中,不仅我国《劳动法》、《刑法》等对相关问题有明确规定,去年国务院发布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还专门要求,“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正如新华社记者在报道中诘问的那样:“如果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文件都不算依据,还有什么能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的依据?”
还有一些不作为的情形并非真的“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是对法律的恶意肢解、对法律精神的误读。比如,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监管市场、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法律法规还赋予了其对违法经营企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权力。然而,在处理企业违法经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纠纷之时,一些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以“只能调解”、“处罚企业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为由,将消费侵权案件纠纷推向司法机关。
因此我们说,强调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不等于不要管制,强调构建和谐社会不等于执法机关不介入矛盾纠纷,强调执法公正不等于不积极维护群众权益,强调突出公共服务职能也不等于放弃行政处罚。
如果说“缺乏法律依据”,只有那些“坐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被侵犯而不作为”最缺乏依据。也只有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都将“坐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被侵犯而不作为”视为“最缺乏依据”,类似上述近乎极端的案件才不会发生,法治政府的建设才能真正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