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原告提起诉讼索赔8.8万元,被告反诉追偿27万元。一起“汽车”状告“火车”、“火车”反诉“汽车”的道口相撞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汽车”对损失总额承担70%的责任。
2006年3月5日,磊达水泥公司的一辆卡车满载水泥上午7时前到达盐青路道口等待通过。该道口因北侧半幅道路处于保养阶段,故仅剩南侧半幅道路供通行。在道口开放后,卡车随前面的一辆客车驶入道口,由于前面的客车被反向通行的车辆、行人堵停,致使还未完全通过道口的卡车被堵停在道口无法驶离。7时14分,K247次旅客列车驶来,在距盐青路道口350米处,火车司机发现道口有情况,即采取非常制动停车,但仍与卡车尾部相撞,卡车发生偏转,车头撞上一辆摩托车,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和1名随乘人员以及卡车上的1名随乘人员受伤。磊达公司请求铁路公安机关处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铁路公司赔偿车辆、水泥损失和驾驶人员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8万余元。
而铁路公司则提出反诉,认为K247次旅客列车被撞,造成机车左侧前脸部分包括边灯、供风管、供电插座变形,通过更换、整修已发生费用23万,同时自己已先行支付3名受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共计4万余元。据此,铁路公司向磊达公司追偿经济损失2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道口相撞事故,双方均有过错。磊达公司所属汽车驾驶员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盲目进入道口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损失。铁路公司在履行指挥、疏导道口交通秩序时,未能及时疏通堵停的车辆,应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损失。
郑妍 谷萍 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