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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为报废车转让“牵线搭桥”要受处罚吗

  编辑同志:

  李某有一辆已达报废年限但车况较好的货车,在朋友柯某(政府工作人员)的介绍下,低价转让给何某用于短途运输。当地公安部门得知后,以转让报废车是违法行为为由对李某予以了处罚。柯某单位也给予了其相应处罚,但柯某不服,认为自己不是车主,只是帮助朋友介绍一下,单位无权处罚自己。
请问,李某将车转卖给何某,作为介绍人的柯某应受处罚吗?

  读者 刘捷平

  刘捷平读者: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据此,李某在机动车到达报废年限时,应当及时办理注册登记,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报废,而不应将其转让。否则,应根据《细则》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该条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柯某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明知是报废车仍为李某介绍买主,根据该《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工作人员纵容、包庇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行为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柯某单位给其处罚是正确的。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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