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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身边⑧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法律效力

  案例

  签了“合同”就得自认倒霉?

  小孔是进城务工者,经人介绍在一家餐饮公司找到一份工作。那里的工作虽然非常苦,每天要从早上八点工作到晚上八点,但小孔想,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累点没关系,况且工资待遇还不错,遂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很快一年过去了,一天,小孔找到经理请假说去医院,经理问她原因,小孔告诉经理自己要去做生育检查,这下经理发火了,立即通知财务部结清了小孔的工资,以不适合在餐厅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小孔的劳动合同,小孔也很生气,与经理理论。

  经理拿出了与小孔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中说明:由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乙方(小孔)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生育,如果乙方违反此约定怀孕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小孔看到白纸黑字写明了,也没什么办法,但总觉得心里憋气,自己每天工作那么长时间,辛辛苦苦却换来这样的结果,实在觉得委屈,与经理吵了起来。

  小孔认为自己可以走,不过公司得给加班费。但经理却说,我们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没有加班费,这在劳动合同中是早就约定了。小孔这才知道上了当,但自己也没办法,只得自认倒霉。

  目前,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他们的工作技能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有的用人单位则利用“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来推卸自己的责任、加重劳动者的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要“白纸黑字写明了”的,就一定对劳动者生效呢?是不是不管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呢?事实上,并非这样。

  释法

  并非所有“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都有效

  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是一回事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成立说明合同在实事上已经存在,是对一种客观事实的认知和判断。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劳动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劳动合同成立后,是否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情况还需具体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明确无误地表达其真实意思。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这个条件分析,上面案例中的孔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成立了。

  尽管劳动合同成立了,但是不一定符合生效的法律要件而具有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律认可的资格和能力。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注册登记经审核设立,才能取得合法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合同当事人另一方即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须符合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特殊条件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那么劳动合同不能生效。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这就要求当事人双方都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能欺骗对方或者采取办法使对方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劳动合同不能生效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劳动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双方都明确无误地认可,但是,如果这些内容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有些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或利益,那么,劳动合同也不能生效。

  第四,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未签字或者非本人签字、没有本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也属于不能生效的。

  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的劳动合同才能生效,才能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

  因此,孔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没有法律效力。首先,这个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即违反了女职工生育保护规定和劳动工时的规定;其次,孔某根本不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不得怀孕、综合计算工时不给加班费等,这些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样就导致了这份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不能生效即对孔某是没有约束力的。该单位经理依据劳动合同的所谓约定,解除与孔某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加班费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孔某完全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给付加班费及生育待遇。无效劳动合同都有哪些类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故意制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致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为意思表示,从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某些岗位需要执业资格,而劳动者提供了虚假的资格证书,或者用人单位是非法成立的,伪造了用人单位注册文件等。威胁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以给对方造成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损害为要挟,强迫对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即劳动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较为常见,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自己去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伤等不负责任,这种情况在农村劳动者中最为常见。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关于女职工三期保护的规定等。

  第四,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确立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使是成立的(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不成立),但由于其缺少法定的劳动合同生效要件而对劳动合同双方不产生约束力。

  无效劳动合同后果严重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将导致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过错一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违反这项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因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合同法》问答

  劳动合同无效如何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仲裁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解决手段。法院的判决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后也是最权威的解决办法。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第一,劳动者可通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专门为职工办实事的组织。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地方工会组织都设有维权部或信访部等,这些机构专门受理劳动者举报的侵权案件。职工无论是不是工会会员都可以请求工会帮助其维权。

  职工首先应当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请求维权,如果本单位没有工会的,便可以到本地的区域工会提出请求,如开发区工会、社区工会、地方总工会等等。

  第二,劳动者可能通过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都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工会代表依法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劳动者可请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相关劳动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劳动者还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解决相关争议。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方劳动事务工作,劳动合同无效一般伴随着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和请求维权。劳动行政部门专设有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依照《劳动监察条例》所赋予的职权可以直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行使执法权解决劳动争议,具有经济、简便的优势,劳动争议可以较快地解决,同时,还有利于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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