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份检察建议为此定分止争 本报讯(常检轩徐逸峰)日前,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接到《常州晚报》一名记者的电话:“我代表被害人家属感谢检察机关,你们为老百姓做了一件大好事!”这名记者说的好事是,有关部门依据常州市检察院的一纸检察建议书,认定被害人言留生公共汽车上呵斥惯窃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事情还得从2006年9月26日说起。当天上午8时许胡五六、胡四九等人从常州市万福桥公交站乘18路公交车时,与言留生发生争吵。言留生当场揭穿他们行窃企图,并厉声呵斥:“我经常坐这辆车,我认识你们的!”车上的乘客听到呵斥,提高了警觉,致使胡五六等人未能得逞。当公交车到青山桥站停车下客时,言留生下车了,胡五六等人也随之下车,一行四人对言留生拳打脚踢,致其倒地当场死亡。案发后,胡五六等四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今年7月,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胡五六、胡四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另两人无期徒刑。
被害人言留生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办案过程中意见不一。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认为:按照《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下列行为之一:(一)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由于言留生并没有对特定对象实施救助行为,能否认定见义勇为有待斟酌。
2006年12月30日,该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移送至常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18路公交车驾驶员与许多老乘客都知道胡五六等人经常在这辆车上扒窃,却敢怒不敢言;案发当日,言留生的一声呵斥,及时避免了车上其他乘客被盗,有效防止了不法侵害行为的现实发生;28份证人证言中,潘某等3人的证言笔录中都提到了言留生呵斥胡五六等人并揭穿他们身份的事实。这就表明言留生的遇害确因其发现并制止犯罪所致,应当属于《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即“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什么是见义勇为?新的时代,新的环境,对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有新的认定!言留生这种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行为不仅属于见义勇为,而且由于其受益面广,更值得提倡和弘扬。”该院主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李乐平在督办此事过程中,指定办案人先后5次走访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并与有关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多次交换意见。2007年3月8日,常州市检察院向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审核后,认定言留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日前,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复函常州市检察院,告知基金会已作出决定,追授言留生“常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点评: 不拘一格写“建议” 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属于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但办案中遇到被害人家属的相关要求,管还是不管?
真要是“公事公办”一推六二五,当事人也只能徒呼奈何。但是,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的检察机关,有责任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教育公民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如果说,穷尽诉讼职能,亦无法帮助被害人家属实现这一愿望的话,那么,通过制作、发放检察建议书,建议有关单位根据司法机关的调查作出合理的结论,无疑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次佳选择。事实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第三条也要求公诉部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采取口头监督与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相结合……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
从这个意义上看,常州市检察机关不拘一格写建议的先行探索不悖法治精神,符合上级要求,关键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而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也就在情理之中。
(王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