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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检方联合社会力量共建救助机制跨出全国第一步 九部门共同救助刑事受害人(组图)

  题记

  一项刑事犯罪,往往使受害者家庭陷入生活窘境,震惊全国的邱兴华案殃及11个家庭,就是典型的例子。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救助刑事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一般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但事实上,民事赔偿部分因犯罪人缺乏支付能力等种种原因,往往很难落实,这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的司法现象。针对如何更好保护刑事受害人权益,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近日推出新举,在联合社会力量共建救助机制上跨出了全国第一步。
蒲江县召开刑事受害人救助联席会

  蒲江县检察院检察官看望慰问刑事受害人家庭 本报记者 马利民摄

  本报记者 马利民 张晓东

  11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由检方牵头,联合民政、教育、妇联等9部门共同建立的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正式推出。据检方介绍,这种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运作的救助机制在全国属于首创。

  一起个案引发的制度思考

  去年3月,成都市蒲江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因家庭矛盾杀害妻子的故意杀人案。妻子张某被丈夫杀害后,丈夫被判处无期徒刑,家中只剩下77岁的老母亲和一个刚满10岁的儿子,生活陷入困境。


  见此情况,办案检察官为他们送去了化肥、食品,为小孩购买了学习用品、课外书,并给付了书本费、杂费等费用。此外,检察院还与村社、学校、教育局、民政局等单位和部门联系,解决了一老一小的低保等问题。为此,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该案的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案处理完后,我们开始思考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助问题。”蒲江县检察院检察长邓贵杰表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救助刑事受害人,一起刑事犯罪,往往使受害者家庭陷入生活窘境,曾备受关注的马加爵案与邱兴华案,就是两个真切的标本。邱兴华案中,生活极度困难的受害人家属因邱兴华的一句“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而陷入无奈。马加爵案中,对三名受害人的家属每家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起来也相当困难。据了解,我国多数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这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的司法现象。

  邓贵杰说:“很多受害人遇害后,家庭经济崩溃,无法继续生活。这样一来,很有可能导致受害人或其家属产生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只有通过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尽可能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

  蒲江试点受害人救助机制

  建立救助机制,资金从何来,救助如何开展,如何长久进行,这都是很大的问题。以前有一些其他省市也在尝试救助机制,但一般都是采取建立救助基金,一次性给付多少钱的方式。

  “一些钱只能解一时之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邓贵杰介绍,“联系我院工作的市检察院李健检察长在与我们探讨这个问题时指示,还是要眼光放宽,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既要解决救助资金来源,又解决长效性。最终决定将这项探索工作放在蒲江试点。”

  在这样的思路下,经多方协调,今年5月28日,蒲江县检察院会同县总工会、共青团蒲江县委、蒲江县妇联、蒲江县民政局、蒲江县教育局、蒲江县残联等部门草签了《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的意见(试行)》,6月15日正式会签了《关于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确定了刑事受害人救助的宗旨,即充分发挥会签部门的政府、社会救助职能,保护刑事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生计和合法权益,在物质救助的同时,在精神上尽最大可能地安慰。

  以前,受害人如果需要救助,要到每个部门走一遍。制度出台后,根据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检察院启动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然后进入会签各部门职责程序,各会签单位依据各单位相关规定及政策,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各负其责。

  今年3月,家里的“顶梁柱”———丈夫付某被人抢劫杀害后,王薇(化名)一家的生活几乎陷入绝境。没有工作的王薇经常以泪洗面,若不是邻居及时发现,她几次都差点一死了之。

  “我完全没想到检察院会这样尽力地帮助我家。”王薇表示,丈夫遇害,家中就剩下她和一个刚满6岁的孩子,还有个患精神病的母亲。“虽然现在案子还没结果,但检察院了解到我家中的情况,就开始联系很多单位,为我们一家3口解决了低保和医疗救助问题,为女儿申请上学的"两免一补"。丈夫走了,我没有了依靠,检察院和很多部门这么为我着想,我很感动,让我重新找到了依靠”。

  据悉,王薇是蒲江县检察院与该县民政局、教育局、妇联、共青团县委等多家单位联合启动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以来,第一个获得救助的人。

  出台意见在全市推广试点经验

  蒲江县的试点在全社会取得了较大的反响。从探索试点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牵头对刑事受害人救助共85人次,最大限度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的对立面,消除了一些不和谐因素。总结前期经验,在成都市推出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列入了日程。

  依据蒲江试点的思路,成都市检察院多次牵头召开市级相关部门的座谈会,了解这些单位的现行政策,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准备工作;各单位对此也高度重视,确定了负责同志,积极参与相关工作的磋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会签文件数易其稿。终于在11月6日经各单位会签、盖章后,9个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的意见》。

  “意见为刑事受害人开通了政府各部门及司法机关救助职能"绿色通道"。”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昕就该意见向记者介绍道,将刑事受害人的涉访涉诉救助案件,按“特事特办”案件办理,切实解决因刑事犯罪给刑事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生计困难和受害人因生活贫困而上访等严峻问题,以人为本,减少不和谐因素。救助机制协作领导小组由此确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实施,设立以检察院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工作协作领导小组,救助办公室设在检察院。

  “我们要求检察机关在日常信访接待和办案中遇有刑事受害人涉访涉诉案件时,详细听取受害人的诉求以及工作、生活情况,特别注重了解有无"老、弱、病、残、孕"等困难,”王昕说,“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在收集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送刑事案件救助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救助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向各相关部门发出救助建议书,并将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启动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

  意见对救助对象做出规定:因抢劫、绑架、强奸、杀人、伤害等重大犯罪而受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1、刑事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被害人家庭有受害人供养的高中及高中以下学段在校就读子女,且因受害人被害导致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难以维持子女正常学业的;3、被害人家庭因刑事案件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他情况;4、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5、受害人家庭有受害人供养的残疾人。

  一项社会性的救助系统工程

  “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属于救助对象。”王昕说,“救助根本意义在于维持受害人基本的生活、学习等,不是对每一个受害人的补偿,更不是国家替犯罪人埋单。”

  意见明确了会签各部门的职责,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确保其基本生活;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和范围的经济困难的刑事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教育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家庭中的在校中小学生实施教育资助、心理辅导和关爱行动,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就业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刑事受害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并提供公益性岗位;卫生部门根据受害人及其家庭的需求,组织协调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及成都市未成年人心理咨询中心对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辅导,协调相关医院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共青团组织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妇联组织积极发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帮助刑事受害人,协助解决其具体困难;残联组织按照“普惠加优待”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紧急救助和专项补贴。

  “这是一项社会性的救助系统工程”,王昕表示,检察院在其中更多地是扮演了一个组织者和启动者的角色。部分受害人是发案后才陷入生活困境,同时很多受害人并不知晓社会救助的途径。而等待法院判决获得赔偿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种种这些都表明,由检察院来牵头,在刑事案件的批捕或起诉阶段就能发现需要救助的受害人并启动救助程序,对迫切需要经济、精神等救助的受害人无疑是必要的,并且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受害人因长时间无法得到慰藉而产生负面情绪及行为,是一项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制度。

  记者手记

  据了解,我国有八成左右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无法获得实际赔偿,全国每年相当多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困境。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救助刑事受害人,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及其家庭在经历了犯罪侵害之痛后,不得不承受更痛、更久的“人财两空”。

  面对这种情况,在近几年来的两会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声疾呼:以国家的名义,对刑事受害人予以救助。在今年两会期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谦,专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

  事实上,近些年来,检察机关也一直在致力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呼吁和倡导工作。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成都市检察院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纳入救助体系,从物质和精神上对刑事受害人进行长期救助的做法,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制度的施行仅仅依靠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确保制度、经费等的落实,从而推动“和谐司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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