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城县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犯罪嫌疑人刘福良和邓荣批准逮捕。这是该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办理的首起案件。
今年7月,刘福良和邓荣合伙在江西省高安市汽运城开了一家车厢厂,经营打造货车车厢生意。
8月24日,刘建平(在逃)开着一辆未挂牌、七成新的大货车到车厢厂,要求改装。刘福良、邓荣二人怀疑该车系赃车,但未查验是否具有合法手续,即按刘建平的要求先将车厢后门上的车牌号用氧焊烧掉,后将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磨掉。
8月28日下午,刘福良和邓荣正打造新车厢时,寻车而来的失主恰好发现,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南城县检察院认为,刘福良、邓荣的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今年5月1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首次适用此罪名将该二人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