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委纪委《关于严肃认真做好廉洁征兵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兵廉政建设,根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天津市征兵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廉洁征兵工作,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的领导下,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监察部门以及接兵部队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区县人武部部长、政委是本地区廉洁征兵的第一责任人。区县征兵办公室人员要就廉洁征兵逐一签订责任书。不履职尽责的,一律追究责任。
第四条 各级征兵任务数量要向本级党委、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下一级单位公开,不得私自预留征集名额。
第五条坚持把廉洁征兵教育贯彻征兵工作全过程,使广大适龄青年和家长以及全体征接兵工作人员懂得廉洁征兵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端正社会风气、维护部队形象的重要举措,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尤其是征接兵工作人员廉洁征兵的自觉性。
第六条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具体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三年轮换一次。各级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七条各部队接兵人员在接兵工作中,不得收受或索要应征公民及其家长的请吃和钱物;不得参加由应征公民及其家属安排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要求应征公民及其家属安排住宿、提供交通和通信工具;不得单独走访应征公民家庭或约其到住地谈话。
第八条征兵体检人员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认真落实封闭体检、挂牌上岗、专人传表、随机编号等制度,准确认症,严格把关,不得降低标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任何好处。
第九条征兵政审人员要严格执行政审标准,认真落实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不得隐瞒实情,不得漏审漏报,不得为应征公民提供不真实的户籍、年龄、学历等各类证明,不得借机收受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任何好处。
第十条对应征公民家庭进行走访,由区县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人员共同组织实施。对应征女青年的走访,必须有区县武装部人员或基层专武干部陪同。定兵后,无特殊情况不再安排走访。
第十一条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新兵的政策规定、条件标准、程序方法和征集时间。预定新兵后,其名单要在区县征兵办公室和乡镇、街道、社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坚持集体定兵制度,吸收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纪检等部门和接兵部队人员参加审批定兵会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严禁个人说了算。
第十三条加强征接双方相互监督,征兵工作结束后,区县征兵办公室对所有接兵人员廉洁征兵情况逐一做出鉴定,寄其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接兵部队对区县征兵办公室人员廉洁征兵情况写出意见,寄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纪检组。
第十四条完善廉洁征兵考评制度,征兵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征兵办公室组织入伍新兵家长,采取无记名的方式对征接兵干部廉洁征兵情况进行问卷调查,上交市征兵办公室纪检组。
第十五条征兵期间,所有征兵工作人员一律在单位集中就餐。除市、区县征兵办公室在欢迎和欢送接兵部队时安排必要的招待餐外,各级征接兵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实行工作餐制度。市和区县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一律用工作餐。
第十六条区县征兵办公室要为接兵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接兵人员在区县和基层单位办理有关工作事项,应自理基本食宿费。有关基层单位按工作餐的标准安排用餐。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信来访。对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直接查办,不得层层下转、不了了之。受理群众举报和查处问题情况要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对违反廉洁征兵规定的征接兵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所在部队、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向征接兵人员送钱、送物,请吃、请玩的应征公民及其家属,取消该应征公民的入伍资格,并视情对其本人和家属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新兵到部队后,经检疫和复查不合格,属于责任退兵的,必须查清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