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贯彻落实十七大民主法制精神
本报评论员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第一次庄重提出“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意味着法制的权威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从某种角度来说,法治社会就是要实现“规则统治”“法律至上”,这就意味着,法律制度作为规范社会关系、裁判纠纷诉讼的主要标准,必须具有权威性,才能够得到足够的认同与服从,才能为各种法律的适用奠定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用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制度规则来有效规范各种社会关系,只有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制度的引导作用,促使人们自觉遵纪守法,进而实现整个社会有序运转,也只有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才能使得通过强制力实现法律的规范作用时,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进而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就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良法之治。良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也是法制权威得以树立的前提条件。法制权威作为一种制度权威的体现,只有充分尊重民意、适合国情,高质量的良法才能树立起真正的法制权威。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就要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在法律适用中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实现依赖法制权威的树立和维护,法制权威的树立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两者都体现在包括司法工作、执法工作在内的法律适用中,人们也正是通过具体、动态的司法、执法等活动来感受法治力量的强弱,来评判法制的权威与否。所以,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司法权威,是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关键环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就要弘扬法治精神,开展普法教育,培养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我们要树立和维护的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应当是信仰与实践精神的统一体。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法制权威就很难持久稳定地树立。为此,要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权利是法的内核,权利意识的增强才能导致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才能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实现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与认同;要广泛宣传“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是树立法制权威的先决条件,只有人人都在法律规则之下行为,才使法制权威的树立成为可能;要加强对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公务人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赋予的权力(行政执法权或司法权),他们对法律的态度影响着整个社会对法律的态度,公职人员若无法律信仰,整个社会就难以树立起普遍的法律信仰,法制权威的树立更无从谈起。培养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是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基础。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是个长期、系统、动态的过程,党的十七大报告为我们指明了努力的方向,我们相信,只要每个人怀着对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胜信心,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精神,就一定能够实现“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