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亮宇泣血呼吁:双城父母官请不要让我绝望
生活中的金亮宇朝气蓬勃
最后一排左数第二个吹大管的演奏者为金亮宇。
“这篇文章是我躺在床上用了5天时间,用一个手指,一个字一个字按出来的!因为我现在只有右手食指能无力的动一点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连吃饭喝水也得靠家人照料!医院诊断为四肢高位截瘫。”11月12日,中国法院网执行热线接到了一位25岁小伙子的举报电话。他叫金亮宇,曾经是大连音乐学院的学生,改变他命运的是源自黑龙江省双城市政府的一次事故。
“事情发生在三年前”,金亮宇平静地诉说:“2004年07月23日零点十分左右,我沿着白色清晰的行车线在非常平坦的马路上驾驶踏板摩托车行驶,走着走着,马路突然中断,在没有护拦和任何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我连车带人一同掉进了黑龙江省双城市东直路成旭桥北侧的护城河里(马路与桥不同宽,河里无水)。
当时的马路扩宽改造工程是由市政府规划实施的。马路扩宽改造完毕,断桥还未招标。在前一个半小时左右,还有两台摩托车也先后掉到这里。第一台掉车人不详,我是被120和第二台掉车人救起的。”
2005年6月1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12月14日,法院下达了判决书。由于施工单位在2004年7月24日之前还没有和双城市人民政府签定施工合同,所以本案中的第二被告哈尔滨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金亮宇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判决第一被告双城市人民政府赔偿原告伤残后二十年的伤残费共计777,372.75元,扣除第一被告已付的7万元,实际赔偿707,372.75元。判决后双城市政府提起上诉,但双城政府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06年7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即双城市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2007年1月4日双城市政府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听证会结束后于1月9日法院下达了维持原判的通知。
经过法院执行局的艰苦努力,2007年1月16日,金亮宇拿到了10万元赔偿款,2007年3月8日,执行局又执行回20万元。但是,还有本息50多万元双城市府拖到至今不予赔付。
无奈的金亮宇说:“由于双城市政府修路不修桥而且不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我受伤至残,学业不能完成。受伤后住院一年多时间共花掉50多万元的医疗费用。为了治疗,家里借遍了所有的亲朋好友,父母卖了房子,也卖掉了我心爱的乐器。我们曾经幸福的家庭陷入了万劫不复的境地!现在我胸椎的钢钉还未取出,异位骨化还需手术。我不知道将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
接到举报后,中国法院网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实,得知该案正在执行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