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发200218号文件,2002年12月25日发布),西安市的非公有制经济可享受以下政策:
1.凡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商品、项目,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在实行投资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2.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公司制小企业,资金有困难的,资本金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须不低于30%。资本金完全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3.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考入党政机关、调入或应聘到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经市人事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参加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统筹、工伤、生育等项保险的,其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4.对海外归国人员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5—10万元启动资金或贴息贷款。对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并在西安市民营科技企业中实施转化的,可优先安排政府各类科技发展及产业发展计划项目。
5.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两个以上紧密层企业,以及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注册资本合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新办的服务型非公有制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
7.对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非公有制内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在西安市新办的从事交通、电力、水利、邮政等基础产业的非公有制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等非公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非公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9.凡在西安市参股或创办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可迁入西安市城镇户口。在西安市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并接收安置企业职工50人以上者,可根据需要解决若干从外地选聘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入本市指标。
10.非公有制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税收优惠政策、科技经费申请、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同一政策,并直接向市、区(县)相关部门申报。
上述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自然人及非公有制企业控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