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消费者闫某在购买某公司太原分公司一台锅炉后,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太原市小店区法院经过多次裁决并依法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后,闫某仍不息诉,就同一纠纷反复十数次起诉。
近日,该院对其重复诉讼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闫某于2000年购买了某家公司的一台普通民用采暖锅炉,2004年该锅炉出现滴水现象,双方发生纠纷,为此,闫某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该公司为其更换了一台锅炉,但闫某认为更换的锅炉仍存在质量问题。从2005年到2007年,闫某基于同一事实以该公司未提供更换锅炉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锅炉价格等,分别十数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被驳回。但闫某仍不罢诉,2007年9月,闫某再次起诉要求该公司出具说明,加倍赔偿。小店区法院审查后认为,闫某与该公司之间的纠纷,已经人民法院多次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情况下,又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系重复诉讼,因此于今年11初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武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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