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北京2008奥运会在即 诸多法律问题待解(图)

本报记者 杨傲多

  红色的楼体,泛着金属光泽的玻璃幕墙,使得这栋精致的小楼在众多灰白色的建筑中,格外醒目。

  小楼是两天前(11月12日)刚刚揭牌的“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实验楼,它坐落于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院内,毗邻北京亚运会前成立的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面积达5500平方米。

  这个新成立的机构将承担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兴奋剂检查工作。

  揭牌仪式当天,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段世杰表示,成立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是我国政府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又一重大突破”。


  巧合的是,揭牌的前一天,以“奥运中的法律问题”为主题的亚洲体育法国际研讨会刚刚落幕。会上,“体育道德与反兴奋剂对策”正是一个研讨的热点。

  在北京奥运会日益临近的背景下,来自中国、韩国、日本等国的近百名专家学者,还就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和奥运场馆市场化开发与利用的法律问题以及奥运会参与者的法律地位等进行了深入交流。

  一个数字

  :2008年北京奥运会,兴奋剂整体检查数量将达4500例,为历届奥运会之最

  一种呼吁:

  尽快制定反兴奋剂条例实施细则,完善反兴奋剂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琼斯在美国乃至世界体坛都是一个如雷贯耳的名字,她被认为是格里菲斯·乔伊娜之后又一位“女飞人”。但就在上月,琼斯泪流满面地承认了自己曾经服用兴奋剂,曾经的荣誉变成了一段耻辱的历史。

  其实,在药瓶子面前,被绊跟头的何止“女飞人”一个。近段时间,游泳名将索普、网坛名将辛吉斯等兴奋剂案件一直都是媒体报道的焦点。

  在即将召开的世界体育反兴奋剂大会上,国际奥委会将公布新的反兴奋剂规则,例如,对于查出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处以6个月以上的禁赛处罚,取消参加奥运会的资格;同时对于举报网上兜售兴奋剂和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将会减轻处罚;对于特许治疗性用药(TUEs)标准也将会加强控制。这些新规则将在北京奥运会后实施。

  据北京体育大学运动人体科学博士生导师曾凡星介绍,明年的北京奥运会,兴奋剂整体检查数量将增加到前所未有的4500例。在此之前,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检查数量是2800例,2004年雅典奥运会是3500例。“涉及拿牌的项目前几名都要查。”可以说,反兴奋剂是对北京奥运会的一个考验。如何保证五环旗下没有“幽灵”,保证赛事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这不仅是东道主中国,更是全世界都在关注的问题。

  2005年全国十运会女子一万米比赛中获得亚军的孙英杰,在赛后兴奋剂检测中A瓶呈阳性反应,被组委会宣布禁赛两年。此事后来出现惊人转折,五大连池法院判定孙英杰被人陷害,然而并没有追查兴奋剂的来源。对此,本案的主审法官李松健解释说:“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孙英杰没有提出追究违禁药来源的要求,法庭就没有必要去追查。”

  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兴奋剂条例》虽然从2004年3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了,但在具体的法律责任中存在几个问题,其中就包括“没有规定追究兴奋剂来源条款”,此外,对反兴奋剂教育、反兴奋剂司法化也缺乏规定。

  广东商学院体育部的黄怀权为此呼吁,尽快制定反兴奋剂条例实施细则,对违规行为的追溯力、追溯时效以及时效的中止中断应当明文规定;为了公平起见,处罚上应该区分“使用”和“企图使用”;当B样品检测不能证实A样品的检测结果,而临时停赛的使用造成运动员不可逆转的损失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该损失进行赔偿,或者为了避免该类损失的发生,实施细则中可以不用临时禁赛作为处罚方法等。

  对此,国家体育总局已有表态,将在加大反兴奋剂打击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一种现象

  :奥运会纠纷与日俱增,大多数代表团抵达奥运村时都带着长长的律师队伍

  一个建议

  :适时完善我国仲裁法、体育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消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障碍

  对于奥运会来说,和“兴奋剂”一样受人瞩目的关键词还有一个———体育纠纷。近年来,奥运裁判事故的急剧增加,不但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也给奥林匹克运动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男子体操个人全能比赛中,韩国的梁泰勇在双杠赛中的起评分被错误地扣掉了0.1分。如果评分正确,梁泰勇就能以0.051分之差击败美国的哈姆获得金牌。事后,国际体操联合会也没有采取得力的回应措施,以致梁泰勇无法得到应得的奖励。

  再早之前,2002年盐湖城冬季奥运会上,法国花样滑冰裁判承认收受贿赂后,国际奥委会不得不对受害者追加了一枚金牌。

  专家指出,由于体育运动的利益关系逐渐加大,奖章获得者可以获得数以百万计的奖金、商务赞助和出场费,为争夺奥运利益引发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同时,视频回放技术的提高,也使裁判技术错误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容易被人们发现,使得过去似乎正常的体育运动也可能发生纠纷。无论是何种原因,奥运会纠纷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激烈,大多数代表团抵达奥运村时都带着长长的律师队伍。

  据了解,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体育纠纷越来越多。就体育纠纷解决渠道而言,绝大部分是靠仲裁、调解、体育行业协会内部处理和体育行政处理等非诉讼的途径解决。

  近年来,采取诉讼途径解决体育纠纷也开始逐渐被人们采用,如松日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不作为、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侵权案等,这些案例也引发了诸多专家学者对司法介入体育纠纷的关注。

  专家称,我国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虽然在体育法颁布之后形式上较完善,但是由于体育法本身可操作性差,针对体育法的配套立法严重滞后,体育仲裁制度迟迟未能建立,导致国内体育仲裁至今仍是一片空白,司法介入也由于体育行业协会的强制排除以及人们错误观念的影响而变得困难重重。因此,构建我国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尽快明确司法介入的界限,对保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体育领域的纠纷解决较之其他领域更要求迅速性与扎实性。“考虑到这个领域的特殊性,需要及时性的制度补充来克服一般依当事人合意的仲裁制度的界限。”韩国体育与娱乐法学会会长、东国大学教授延基荣介绍韩国的体育纠纷解决体制时说。

  据介绍,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体育仲裁作为体育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之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设立,使体育仲裁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根据国际惯例,2008年奥运会期间,CAS将在北京设立北京奥运会特别(临时)仲裁机构,以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而CAS临时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包罗万象,对于裁决结果当事人可能会要求中国有关司法机关承认与执行,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2008年CAS临时仲裁裁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首先解决2008年CAS临时仲裁裁决的国籍及性质问题,接着再分析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基础。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小平认为,2008年CAS临时仲裁裁决属于外国仲裁裁决,有关当事人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同时,从长远发展来看,我们应该根据国际仲裁界的惯常做法,适时完善我国仲裁法、体育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并且在适当的时机考虑撤销对《纽约公约》的商事保留,消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障碍,为我国的国际发展进一步铺平道路。

  一个现实:

  我国每年约有4000名运动员面临转业,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容乐观

  一种对策:

  《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近日出台,让专业运动员的权益保护得到国家“政策性支持”,解决了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对于大多数运动员来说,自身的保障问题也许是更为重要的问题。

  10月29日,刘翔收到了一份来自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额高达1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险保单。刘翔因此成为亿元高额保单的国内第一人。

  据田径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天价保单是在中国田协与中国平安保险的合作下出炉的,其中既有商业因素也有现实考虑。体操名将桑兰、王燕以及男排名将汤淼的意外受伤致残,使得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有关人士称,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运动员保障工作也正在逐步铺展。天价保单也算是一次投石问路,这是一种利用一个体育明星的效益为大部分运动员争取足够人身保障的新模式。

  一年多之前,吉林省前举重全国冠军邹春兰“沦为”搓澡工一事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下所存在的缺陷也逐渐被全社会所认知。

  前亚运会男子举重冠军才力因“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于2003年6月去世。才力退役后一身伤病没钱医治,正式工作是辽宁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的门卫。

  一个严峻的现实是,目前,我国注册运动员估计约为2万人左右,平均每年的淘汰率为15%,如果遇上全运会年,淘汰率将会达到40%,这样,每年约有4000人左右面临转业。

  近日,由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印发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在新出台的“办法”中,明确规定运动员是国家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而且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优秀运动员享受国家规定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住房等社会保障待遇。这一“办法”让专业运动员成为一个极为特殊的劳动者群体,权益的保护得到了国家“政策性支持”,解决了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但是,这一办法的不利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

  体育产业专家、北京奥组委高级顾问魏纪中就认为,“这个制度的执行是在现有体育机制下,对举国体制进行固化,本身存在局限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笑世认为,把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界定为体育劳动合同,“在现阶段更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此类工作合同的作用”。张笑世告诉记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即把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立集体合同条款,是一种更高效的方式,也是未来的方式。

  对中国的广大运动员来说,要真正实现这一梦想,还有很长路要走。因为,集体合同的真正活力完全有赖于运动员工会组织的健康有力。然而,这一点恰恰又是我国运动员工会天生的致命伤,因为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运动员工会。对此,张笑世建议:尽快在各协会中建立运动员工会;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

  如果专家、学者的想法可行,那刘翔的教练孙海平此前曾经期望的为刘翔双腿上保险的想法也就可能实现了。为运动员身体某一部位投保这样的做法在国外并不少见,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案例就是英国足球明星贝克汉姆为自己的右腿上保险。

  田管中心负责人也表示,希望今后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能够出现为运动员这样特殊职业服务的特殊险种。

  一种尴尬:

  运动员夺金当天,姓名就被精明的商家抢注为中文域名,而冠军本人不知情

  一项对策:

  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法令法规

  在此次亚洲体育法国际研讨会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与会者关注的一个热点。

  2004年雅典奥运会首日,就在中国运动员夺金的当天,杜丽、王义夫的姓名即被精明的商家抢注为中文域名。这些域名没有得到国家体育总局的同意,就连冠军本人也不知情。

  有专家指出,随着中文的大规模推广和应用以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进入倒计时,奥运冠军域名保护势在必行。而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造成了法律尤其是专门法律的严重滞后。

  对此,成都体育学院的谭仲秋认为,可以借助基本法与交叉边缘法律规范来调整奥运冠军的域名抢注问题。

  中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后,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也颁布并实施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地方规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表明了政府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决心。

  北京奥申委在申办报告中,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做出了相应承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代表中国政府专门就此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专家称,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法令法规,在世界各国中是不多见的。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袁有信认为,一方面我们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各种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广泛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意识。

  一个矛盾:

  考虑赛后利用是奥运场馆建设的重要思路,而日后场馆职能一旦转变,可能会引发不少法律纠纷

  一种提醒:

  这些问题有必要在奥运会之前就进行深入细致研究,结合融资模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筹办奥运会,加快了北京的城市现代化进程。在这个进程中,一大批新建改建的奥运场馆无疑是世人瞩目的焦点。而将一些场馆建在大学内,是北京奥运会场馆建设的重要思路。

  业内人士说,这一思路考虑到了赛后利用,但在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可能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如果事先没有考虑周全,日后的纠纷将不可避免。比如,学校内的奥运场馆的建设是由所在高校自筹资金负责建设的,这种奥运场馆在举办完奥运会后是归属于所在学校的体育教学设施。根据《北京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五至第九条规定,学校内奥运场馆的完全市场化开发与利用并不能够真正实现。

  要解决上述冲突,关键在于界定学校内的这部分奥运场馆的性质,关键在于区分它是否具有社会公用性和共享性。因此,学校内的奥运场馆的市场化开发与利用可以结合其修建时的融资模式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王宇羽和唐小凤认为,如果学校在筹集资金时,是社会捐助或者其他无偿性的资助,那么这种奥运场馆就和学校的其他体育设施一样,学校也就可以按照《北京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办法(试行)》来对外开放和利用奥运场馆。如果学校在筹集资金时是采用其他有偿性市场型的融资方式,则这种奥运场馆就可以将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和学校特有的运行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即先可以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以市场化的运行方式运作一定的时间,直到完全回收修建这部分奥运场馆的资金后再按照前一种学校化的运营方式利用。

  专家称,高校外的奥运场馆在奥运之后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租赁、“场园一体化”、托管等方式对其进行市场化运作,同时还可以对奥运村内的一些房屋做房地产开发,或者低价出售给低收入人群———作为国家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措施的一部分,充分利用奥运场馆周边土地和建筑,带动环场馆经济,提高奥运会后场馆的利用率。奥运场馆还可以作为运动训练场地,也可以作为群众体育场地。

  但是,场馆职能一旦转变,就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在租赁时,借方主体是辖区政府还是参与建设拥有“股权”的企业集团?群众入场锻炼的收费问题如何解决,费用的收取是否应当由企业决定?收取多少合适?如果通过托管来运作的话,由于中国的协会多由国家所属,就会出现一些托管上的法律主体问题并且可能会影响场馆真正的市场化利用。

  “这许多问题都涉及到以经济法为主的条文,有必要在奥运会之前就进行深入细致研究。”有学者指出,奥运场馆的市场化开发与利用应符合各类经济法,同时又不能对其进行单纯的商业运作,否则不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因为场馆的修建有广大纳税人的付出,纳税人也有权利享有奥运场馆的部分使用权。

  一组数据

  :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有核心志愿者10万余名,城市志愿者30万名,社会志愿者百万名以上

  一个建议

  :借助奥运会的契机,完善志愿服务立法,对志愿者的权利救济作进一步细化

  志愿者是奥运会最大的群体,其人数甚至超过运动员、教练员、记者、官员等的总和。历届奥运会的经验表明,没有高质量的志愿者队伍,奥运会就无法有条不紊地进行。成功的组织工作、最好的工作人员和最好的志愿者,被雅典奥组委新闻总监万尼科斯·科斯塔斯奉为奥运会取得成功的“三大法宝”。

  据了解,2008年北京奥运会需要核心志愿者10万余名。另外,还将有30万名城市志愿者在场馆周边重点区域和旅游、商业等岗位上提供志愿服务,有百万以上的社会志愿者在社区、村镇开展日常的志愿服务。

  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对于这样一支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如何给予规范的管理与有效的保障,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而目前的现状是,不少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遇到了困扰。

  据北京志愿者协会统计,志愿者社会支持度仍有待提高,9%的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歧视。除了把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外,在一些志愿者服务领域,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由于志愿者提供的是无偿劳动,无论与被服务者还是与志愿者服务机构之间,都无法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在志愿活动中发生志愿者权益受侵害或者志愿者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处理起来将非常棘手。

  在这种现状下,将于12月5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界人士分析,这意味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志愿者将获得专门的法律保护。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有几大特色:立法名称强调政府责任,详细规定“志愿服务协议”,还规定了权利救济。

  专家在对这部条例作出肯定的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不足。“条例没有明确列举志愿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清华大学法学院田思源说,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难免产生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对此,《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只在第三十条规定了“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田思源建议,应明确具体地规定法律责任问题,否则,法律救济便难于实现。

  本报北京11月14日讯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琼斯

说 吧 排 行

搜狐分类 | 商机在线
医 疗 健 康 保 健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