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税务部门证实个税申报明年“变脸”
股票房屋转让所得须申报
专业人士:股民是亏是盈税务部门无从查知,落实起来会有难度
近日有媒体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已发文,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明确列入申报项目。
股票转让所得列入申报范围
根据国税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修改后的新申报表在个人信息上新增了“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受雇单位所属行业”、“职务”三个栏目。另外,增加了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个体户等)填报项目。在所得税额的填写上,则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税额”,细分了“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上,首次列出“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
炒股收入暂不计征个税
宁波市税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新申报表可以看出,明年申报的11项所得项目没有变化,只是突出了股票和个人房屋两种财产转让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只申报,但并不对此征收个税。”这位工作人员说,根据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并不在个税征收的范围内。
那么,股民究竟该如何申报这项收入所得呢?对此,有关部门的解释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所得按“零”填写。
专业人士:申报落实有难度
昨天,宁波一些接受记者采访的专业人士认为,对这两项收入所得被列入申报范围,落实起来会有难度。
“按目前的情况,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纳入年所得申报范围,职能部门仍然很难进行有效监管。”昨天,宁波一税务师事务所的汪先生告诉记者,由于“股票转让所得”及“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职能部门很难掌握真实情况。“比如说,股民可以反复多次买卖股票,是亏是盈税务部门无从查知。”记者 李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