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11月16日电(记者欧阳晶 通讯员刘愉章何志刚)记者今天从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南昌铁路局原工会主席沈长生(副厅级)受贿一案,抚州市中级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沈长生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时任南昌铁路局天集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的沈长生受南昌铁路局指派,与他方合资在安徽设立房地产公司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2002年下半年,沈长生在转让该公司股份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周某收购该公司压低价格。2003年3月,沈长生以其子要办鱼饵厂等需要资金为由,非法收受周某200万元人民币,被其子用于购买名人字画、汽车及家庭消费等。案发后,沈长生家人将200万元赃款全部退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