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世钧
据《重庆晚报》载,三名中年男子里应外合在中巴车上行窃时,被硕士刘先生看在眼里。势单力薄的他急中生智,用英语拨打110报警:“CanyouspeakEnglish(你会讲英语吗)?”。没想到,打通了4次报警电话,接警员不会讲英语都挂掉了电话,结果小偷下车扬长而去。
于是,刘先生无奈地直摇头:“110不懂英语,太耽误出警。”
对此,不少人口诛笔伐,称作为正在迈向国际大都市的重庆,其110应具备多语种接警的能力。然作为一个执业律师,从法律的视角看待这件事,却有诸多可“钻牛角尖”之处。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可以使用方言,然没有规定可以使用英语。该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由此可见,110接警员系国家公务人员,她们在接警中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国家机关的形象,应当中规中矩。既然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均明确规定公务用语是普通话,那么,强人所难的要求人家说英语,不是明摆着让人家执法犯法吗?我如果是110接警员,我也不会干。
当然,在公务中不说英语,然能听懂英语也是有裨益的。说到这里,对刘先生那句你会“讲英语吗”,不禁心生疑窦。因为,报纸称刘先生系重庆市民,就应该是中国人呀,干嘛听不懂汉语呀?既然能听懂汉语,为何非要问110接警员会不会“讲英语”?你问人家你会不会“听英语”不就得了!110接警员如果能听懂英语,在电话中自个儿说他的普通语,刘先生能听懂,小偷又听不见,何虞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不过,刘先生的行为当然没有这么严重。
时下,不少人一提及国际化就想到英语如何如何,然这些人没去想置自己的母语于何处,没去想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更没去想公务人员的公务语言要恪守法律。有这种想法的人,当反思。
(作者系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