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司法警察一般是指警察局中负责司法警察任务的特别部门,同时也是指执行刑事侦查任务的国家警察、宪兵以及一部分行政人员和拥有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的总称。
根据法国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法国司法警察主要包括:司法警官、司法警察和助理司法警察、被法律授予一定司法警察职责的警察,行政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中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劳动就业监察员、竞争委员会、消费委员会、打击欺诈委员会及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也被法律赋予一定司法警察职责。
法国司法警察的职权 根据法国刑诉法第14条的规定,司法警察在正式侦查开始前或开始后行使的职权是不同的。在正式侦查开始前,司法警察的职权是查证违反刑事法律之犯罪行为、搜集犯罪证据、查找犯罪行为人。在侦查开始后,司法警察的职权是执行预审法庭的委托事项,按照预审法庭的要求办案。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领导下执行公务。在每一上诉法院的管辖区内,司法警察被置于上诉法院检察长的监管下,受上诉法院预审法庭的监督。
发现犯罪确认刑事违法行为是司法警察的一项特有(固有)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警察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发现犯罪:控告与检举的受理与移交;违法行为的笔录制作;身份检查、审核与披露;车辆检查,司法警察可以对正在运行中被拦截停车或停放在公共道路上以及公众可以进入的场所的车辆进行查看、检查。
司法警察的调查包括现行犯罪调查和预先调查,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这一阶段的司法调查活动要在大审法院检察长的指挥下完成。具体而言,司法警察的调查职权主要包括:
调查和搜查。预先调查,没有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搜查是无效的,但对于有组织犯罪活动,如果检察官提出请求,自由与羁押法官可依法授权在夜间进行搜查。
扣押。司法警官应扣押所有可以用来揭示案件真相的东西,在现场或在接下来的搜查中被发现的相关物品。
听取证人和嫌疑人陈诉情况,询问当事人。这是预先调查最常用的措施,包括询问所有可能提供案件相关迹象的人。
其他调查措施。司法警官可以要求任何人、任何私营或公共机构或行政部门,交出其持有的来自于计算机系统或数据处理系统的与调查有关的文件。
涉及人身自由的措施。司法警察在犯罪调查过程中,可被授权运用两种涉及人身自由的措施:拘留和逮捕。
受委托查案与执行文书凭证当违法行为构成重罪或轻罪且情节复杂时,检察官启动了正式司法侦查。法官在这一阶段掌握侦查指挥权。当侦查开始后,司法警察执行预审法庭的委派,按照预审法庭的要求办案。预审法官可以要求司法警察进行案件的查证或寻找。查案委托的执行与预审的进行联系在一起,预审法官通过颁发文书凭证,由司法警察限制公民的自由。
司法警察的管辖权 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必须遵守地域管辖这一原则。根据刑诉法第18条,司法警官(司法警察也同样适用)在其通常行使职责的地域内享有管辖权。在一些情况下,司法警察管辖权的领域可以被扩大:在现行重罪或轻罪的情况下,为了继续其调查和进行讯问、搜查和扣押等工作,司法警官可以在其所属的大审法院或初审法院相邻的大审法院辖区内行使职权。在预先侦查或现行犯侦查期间,根据预审法官的委托或检察官的请求,司法警官可以在全国境内实施法官规定的活动。在外国当局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检察官的要求(或预审法官的委托),司法警官可以在外国领土听取证词。根据其隶属的行政当局的建议和检察长的授权,在需要时,司法警官可以被指定代理履行一项职责,并在其代理行使职责的地域内享有管辖权。
(作者单位:安徽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