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以前,常听说庄稼青黄不接闹“荒”。现在,法院的法官闹“荒”听起来也不再是新鲜事了。近年来,法官荒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正日益为社会和人们广泛关注。
本报从今天开始,将系列刊出本报记者对中国主要西部省(区)法院法官荒问题进行的调查分析式报道,其中不乏各地法院及有关部门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关建议。
我们有理由相信,透过这些报道中的数据和文字,读者一定会对中国现有的法官荒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也会提出更多的有利于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新思路和新主张。
中国西部法院法官荒调查之宁夏篇
图为宁夏贺兰县法院流动法庭在农户家中开庭审理农村耕地纠纷案件(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周崇华
“其实,我还是挺喜欢法官这份职业的。可我家上有老、下有小,一个月不足千元的工资难以养家糊口,我只好选择调出法院,现在的收入可是法院的二三倍。”
从宁夏南部山区法院调到一家收入可观的单位,如今已是这家单位中层干部的一名“前法官”这样说。
连日来,记者在宁夏各地法院采访,法官队伍严重不足的状况令人堪忧。
案件年均以10%的速度递增 10月22日,记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访,这样一份法官队伍基本情况表呈现在记者面前———
到2006年6月,宁夏三级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1902名,实有1702人,缺编200人。其中,法官1266人,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实有总人数的73.38%。
自治区高级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166人,实有155人,其中法官102人,占实有总人数的65.81%;
5个中级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426名,实有380人,其中法官278名,占实有总人数的73.16%;
22个基层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1310名,实有1167人,其中法官886人,占实有总人数的75.92%。
1994年全区法院增编后,十几年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一直没有增加。
2002年,法院机构改革时,又减少了10%的编制。这期间,全区法院系统就有8名法官辞职,四十多人调出法院。
另外,自2002年以来,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法院补充法官人选,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任,却很少有人能够跨过进入法官队伍这道门槛。
法官人手不够,全区办理的案件数量却在以年均10%的速度递增。
即使这样,宁夏各级法院在装备、通讯等条件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和经费紧缺、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年结案率保持在98%以上,执行率达到70%以上,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
贫困地区的“一人庭” 在“贫困甲天下”的宁夏南部山区,法官补充犹为困难。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由于这一地区文化教育相对落后,考试通过的人数极少,即使有个别通过的,也不愿从事法官这个低收入职业,而是选择了高收入的律师职业。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的,又根本不愿来到贫困地区法院工作,使得这里的法官后备力量储备严重不足,缺编法官无补充来源,法官队伍不稳定。
据介绍,仅2004年以来,宁夏南部山区固原市5个基层法院就调出27名法官。少数贫困地区法院还出现了派出法庭审理案件时,因为没有足够的法官无法组成合议庭的尴尬,“一人庭”的产生便不足为奇。
在固原市乡镇派出法庭干了几年庭长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按规定,派出法庭至少有两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在这里我却是一名“光杆司令”。有时审案“拉不开栓”,我不得不从院里“借”法官或书记员,实在没办法,从乡上的司法所拉个司法助理员或调解员就开庭了。
对此,固原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无奈地对记者说,为解决派出法庭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我们这里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了“流动法庭”,就是由各基层法院提供车辆,在车上打上“流动法庭”的字样,到各乡镇巡回受理、审理案件。这样做,虽然方便了群众打官司,却增加了法院的成本。尤其是今年4月起实行新的诉讼费标准后,固原市两级法院的诉讼费下降了90%以上,法院不堪重负。
首府两级法院“小马拉着大车跑” “银川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占全自治区法院的40%左右。十几年来,银川市的人口增加了一倍,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翻了三番多,干警编制却只增加了2%左右。”
银川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姜戈一股脑儿向记者报出这样一串数字时,脸上写满愁容。
姜戈说,与1994年相比,银川市的人口由当年的七十万猛增到目前的一百四五十万。人口的增加,必然导致案件的大量上升。以2004年为例,银川市两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9163件,与1994年相比,翻了三番。这一年,仅银川市中级法院恢复受理的全国证券市场第一案“银广夏股票虚假陈述赔偿案”,就涉及全国49个省地市近8万股民和近10亿元标的,直到2006年末全部案件才审理完结。
更为严重的是,1994年,银川市两级法院共有编制509人,13年过去了,仅增加正式编制10多个。而在编的500多名人员中,有审判资格的不足400人,十几个基层法庭不能达到最高法院规定的3名审判员和1名书记员的基本要求。
依照法院组织法,中级以上法院审判人员实行合议制,每个合议庭至少应由3名审判人员和1名书记员组成,而银川市中级法院30个合议庭目前只有几名书记员。全院各类案件年开庭1500次以上,提押犯罪嫌疑人、罪犯500多人次,且审理的刑事被告人均系重刑或死刑犯,却仅有屈指可数的10多名专职法警。两级法院不得不被迫聘用大量的合同制人员。即使这样,许多案件也只能利用双休日开庭审理或执行。
不仅如此,在增加的少量在编人员中,几乎都是外面调入或部队转业的干部,正规院校的法律专业人才很难进入法院。一些干警的待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先后有十多人辞职离岗,转入律师或其他行业。
由于人员缺乏,执行工作长期处于人手不足、软弱无力的状况,执行安全难以保障。近几年间,银川市两级法院就发生严重暴力抗法事件十余次,十多名干警在执行中因此受伤。
在这种情形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和书记员缺额高达40%以上的银川两级法院,不得不开庭“拉”人,执行“求”人,以致于一些业务庭发回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因为没有审判人员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而被搁置。
四大矛盾导致法官“断档” 面对法官严重“断层”的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曾在2006年组织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执法检查。10月24日,参加过执法检查的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法官缺口大与补充困难;法官缺口大与案件逐年增多;法官缺口大与部分法官不愿从事审判工作;法官待遇等同公务员这四大矛盾是目前法官“断档”的主要原因。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招录法官不仅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还要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种“一职双考”制给录用法官带来很大困难。
按照国家人事部的规定,公务员招考按照1:5的比例笔试,1:3的比例面试。自2002年以来,宁夏只有300多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300多人中只能招录12名法官。
法官法明确规定了“辞退”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具体规定,导致一些不胜任审判工作的法官占编占岗,无法辞退。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在实行机构改革时,对法官与地方行政工作人员一样实行“一刀切”政策,导致一些50岁左右,有丰富经验的法官“退居二线”,造成这部分人长期在编不在岗,却又无法招录新人员的局面。
法官法虽然对法官等级作了规定,但法官的等级评定了,却无法与其待遇挂钩,升级不升资,只有等级之名,无等级待遇之实。
不仅如此,由于受地域、经济等条件的影响,现有法官、检察官待遇不足难以吸引众多法律人才到西部法院工作,而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人才,又大都流向发达地区或从事律师职业。
处在基层的法官由于人均办案量大,且经常加班加点,连暂短的一些培训时间也无法保障。而目前的法官培训一般都采取谁受训谁负担的方法,致使大部分基层法院在经费使用上先保办案后培训。特别是南部山区法院无钱支出,个人又无法负担。
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在宁夏,大学本科毕业的年轻法官月平均工资不到1千元;工作30年的法官月工资不足两千元。一些法官有病得不到及时救治,小病拖,大病扛,有的甚至牺牲在工作岗位上。2002年以来,全区法院在职工作人员因各种疾病去世15人,平均年龄不足50岁,最小的只有38岁。全区大部分基层法院近10年都没有对法官进行过体检。而部分法院体检情况表明,法院工作人员患有各种慢性疾病的人员比例高达40%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分析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各种待遇措施没有体现法官的职业特殊性。对法官实行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模式,忽视了法官对社会承担的特殊工作职责和法官的职业特点。对法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没有体现法官的实际情况和法官法关于职级的规定,工资标准与公务员基本相同,法官职业风险大的特殊性没有保险、福利等保障机制,导致各项从优待警的政策和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制定实施细则改善行政化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但从1995年法官法颁布到2001年修改,国家至今没有出台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建议尽快制定法官法实施细则,就法官的待遇问题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按照公务员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在法官准入上降低门槛,直接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根据法官的职业特点实行分类管理,改善法官管理行政化的现状,及时解决一些任职时间长的法官职级待遇和基层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明确基层法庭庭长为正科级。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一般不参加社会性活动的规定,切实解决法官审判工作外活动过多的问题。
由财政投保法官健康保险、人身以外伤害保险,提高法官医疗保险标准,给患重大疾病的法官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就法官编制问题进行调研,根据地域管辖、人口数量和办案数量,科学核定法官编制。
发放法官等级津贴招考选调生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为缓解法官队伍严重短缺的问题,2006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办公室、人事厅、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缓解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实施意见》。日前,比照人民警察警衔标准,自治区已于今年开始,给全区法官发放法官等级津贴。
因法官数量不足而影响办案的基层法院,应逐级上报,由自治区高级法院在全区范围内合理调配办案力量。自治区高级法院建立市、县(区)法院“结对子”名单,每年从自治区高级法院抽调部分法官到办案力量薄弱的基层法院帮助办案。
对自治区内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B、C三类法律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其参加全区法院公务员公开招录笔试总成绩上分别给予适当加分。
从2006年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高级法院、编办、人事厅每年公开选调20名优秀应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安排到县(区)法院、检察院工作锻炼3年。工作锻炼期间,选调生的工资、福利按新参加工作人员对待,费用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工作锻炼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安排到有空编的法院工作。
按照《实施意见》,2007年5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高级法院、检察院和人事厅联合发布了公开招考法检机关选调生简章,其中为法院系统招录46名书记员和执行人员。
记者在这份招考简章中看到,对应考人员中的回族考生,在其笔试总成绩中加10分;对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资格证书的人员加10分;取得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的加10分;被评为各高校校级以上的优秀毕业生加5分;对大学生支援者、“三支一扶”大学生、基层锻炼的大学生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