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执法新体制将实现证券执法的集中管理,行政处罚委员会、稽查局、稽查总队、派出机构稽查力量各司其职,整体稽查力量翻番。这一改革优化了执法资源,充实了执法力量,颇为引人关注。
今年以来,股市不断走“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不甘寂寞”:杭萧钢构、基金经理老鼠仓……每一起案件的曝光,都成为市场的焦点。
正如专家所言,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大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股价更为关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出新型化、多样化、网络化的特征。在这一背景下,新的执法体制能否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是市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新体制是否有足够“威力”,执法效率是重要指标。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查处了不少大案要案,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少市场人士认为,在执法效率上还有提高空间。有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相关股票价格出现明显异动,市场传闻满天飞,监管却未能快速介入;有的违法违规行为早已发生,处罚结果却在几年之后才得以公布。在新的执法体制下,这一状况将有望改观。
从立案环节看,这次改革后,证监会稽查局新设了专门的立案处,立案处的职能是面向全市场,收集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主动寻找线索,及时进行立案处理。这一新机制无疑会提高立案效率。
从调查环节看,这次改革大幅增加了专业调查力量。改革完成后,证监会稽查人员将达到600人。“人多力量大”,在此基础上,查案的效率自然会提高。
从审理环节看,这次改革从制度上确定“查、审分离”模式,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所有案件的审理,形成调查与处罚的相互制约,从而保证审理的专业和效率。
另外,与国际惯例一致,此次改革还引入了“非正式调查”的概念,即在正式调查程序启动之前展开相对简便、灵活和快捷的非正式程序。从成熟资本市场的情况看,申请获得正式调查令的程序一般需要几周时间,而非正式调查程序的展开往往几个小时就可以完成。从而可以避免繁琐的申批程序,提高调查效率。
当然,经历此次改革后,我国证券执法体制还只是初步形成。就提高执法效率而言,还可以有更多的制度创新。比如,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今年年初曾表示,积极探索证券期货监管执法中的行政和解模式。在美国,90%以上的证券案件并非通过行政机关的处罚完成,而是通过行政和解方式解决。和解制度有利于有限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使监管人员将时间和精力投入更多、更重要案件的查处,无疑可以有效提高执法效率。(午言)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