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如果没有针对性的措施,带薪休假对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而言,依然是水中月、镜中花——
“如果这项规定可以实行,那么我们向经理提带薪休假就有底气了。”11月15日,在北京市中关村中建十四集团的建筑工地上,来自山东的齐辉非常兴奋地告诉记者:“没想到我们农村来的打工者也可以享受到像城里人一样的待遇。
”
带薪休假,近日成为社会热门话题,人们给予了太多关注。
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享受年休假的“劳动者”明确定位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这条规定使得“劳动者”的界定更加明朗,更多的农民工有了带薪休假的愿望。
但实际上,农民工能够享受带薪休假的,只是凤毛麟角。据记者了解,目前已实施农民工带薪休假的天津港,规定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可以带薪休假7天。青岛港则规定农民工工作满一年就可以带薪休假10天。但这种情况只占2亿农民工中的极小比例,连双休日都没有的农民工还是占了大多数。你休假别人就得多干
听完了记者带来的“带薪休假”的消息,兴奋之余,齐辉又提出了许多疑问:“我的工作是按计件算工资,如果不工作,我们就没有工钱,那么我们带"薪"的钱怎么算啊?”“能不能休假到底是我们说了算,还是经理说了算?”
“工人能否被批准休假是由工程进度决定的。”中铁十四集团办公室的黄先生告诉我们,“现在工地连双休日都拿来赶工程进度了,不仅工人没有休息,就连行政管理人员也没有休息。但是,如果谁家遇到急事,想休假,我们会尽量协调其他工人来完成任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对于现代社会的各个行业来说,部门之间的分工、个人之间的分工都非常明确,如果个人提出的带薪休假影响了工作,就会带来更复杂的问题。对于雇用大量农民工的建筑行业来说,一个工地上的工人就有木工、电工、钳工、信号工等许多工种,各个工种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合作,“如果一个人休假,其他人就要多做一些了。”当问到公司怎样协调职工休假时,黄先生回答说。有假没薪随你挑
我国早在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就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带薪休假在我国长期被视为一种福利,只有国家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在广大农民工眼里,带薪休假是一件奢侈的事情,有的甚至从来就没听说过;从整个社会来看,带薪休假并没有被当做是广大劳动者普遍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北京市北中轴路,几十个农民工正在一座已封顶的高层建筑上砌隔断墙。来自河南的农民工邵庆是其中之一。“知道带薪休假的事吗?”记者这样问他时,这位30来岁的汉子一脸茫然,“我们哪里有假啊,干一天活挣一天钱,不干就没有。要真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那这个馅饼也不容易吃,有假了,可没钱了。”
该工地负责人则说,农民工在家种地不是也没有带薪休假吗?怎么到了城里,就得和城里人一样,要带薪休假?国家规定是给干部们定的,跟我们没关系。我自己还没带薪休假呢!要工钱就得干活,要休假就回老家喝西北风去。国家有规定休假,那国家就给休假的工钱吧!其实,农民工家里有事,打声招呼就走了,拦都拦不住。要是有带薪休假,就更没法儿管了。
看来,假如国家的规定没有强制性措施,特别是针对农民工的措施,带薪休假对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来说,依然是水中月、镜中花。法规中要有专门规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要求采取措施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最终改变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工不同酬”问题。天津市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所长阎金明说:“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农民工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在逐步提高农民工待遇。而带薪休假就是一项具体举措。”
但一位劳动部门负责人说,一方面,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流动性较大,连续工作时间不好计算。因此,要在近几年内全面实现农民工带薪休假会有相当大的难度。
据了解,现在不少城市开始主动打破一些人为设置的壁垒,给予农民工公平待遇。一些企业也逐渐意识到,提高农民工待遇是一个双赢举措。可没有硬性的措施,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民工,要想带薪休假还是很难施行。
南京市和温州市总工会负责人对此则认为,休假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但现在很多企业并没有执行,这也造成了许多劳动安全事故,在生产型企业中,由于职工过于疲劳而产生断指的事件就有很多。工会对农民工休假的保护工作主要体现在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上。从目前已备案的集体合同来看,许多有名的大企业,都在集体合同上写有“在法定的节假日,企业应按国家的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假”、“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法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一些小型企业就不好说了。
有工会人士认为,对带薪休假的执法监督处罚权还在劳动部门。工会可以监督不能处罚,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罚权。因此,还需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确违反带薪休假规定的处罚权。草案中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此,很多人认为,仅有“责令改正”不够,还要实实在在地“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