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在美国,这一数字是35万美元———据11月17日《楚天都市报》报道,中消协有关人士近日表示,如果将来修改《消法》,应加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建立最低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们都是“经济人”,在做一件事时,都会权衡利弊得失。王海打假是因为他可以从大量“买一赔二”的事例中获利,从而保障有足够的资金继续从事这一职业。而通常消费者打假是业余的,一旦发觉维权成本超过了收益,最理性的选择就是放弃。
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不管金额多少,其性质都是对消费者事先的“恶意”欺骗。可以设想,如果一个消费者买了包黑心瓜子,能够预期到的最好赔偿结果不过是退了买瓜子的钱,那么,谁会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向商家索赔呢?然而,如果大家都不向商家索赔,商家对一大群消费者出售黑心瓜子形成的后果自然是非常严重的。“善小而不为”的困境,就在于“善小”得到的回报太小;“恶小而不察”的结果,是小恶演变为大恶。
让那些不讲信誉的商家无利可得,让消费者在索赔中“有利可图”,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保护整个市场经济机制。
美国著名学者查普曼说过: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三种,即补偿、报应和遏制。一项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必须予以补偿。同时,对这个商家的行为,若损害赔偿额太小,商家往往极易将之计入经营成本,侵权行为必无法制止。只有加大处罚力度,在一般损害赔偿之外,还施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才能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这就是一种“报应”。除此之外,对一个不良商家的惩处,可以警戒其它商家,遏制这种不良倾向的散播。而最低赔偿金的设置,有望起到这种惩罚的作用。
“最低赔偿金”抵得上“一千个王海”,“最低赔偿金”能够让消费者个个都变成“王海”。我急切地盼望着“最低赔偿金”能尽快成为消法赋予消费者的维权武器,成为保护中国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