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在法庭上接受审判■供图/省高院丁力辛 |
本报讯(记者苗苗 通讯员马凤鸣)每位老人都希望有一个幸福、安宁的晚年,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完全如愿,一些子女有能力而不愿履行赡养义务。
昨日上午,井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赡养父母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孝子石某因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让其履行赡养义务的判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悉,这是石市首例因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被判刑的案件。
为讨赡养费父子对簿公堂
石老汉夫妇俩系井陉县测鱼镇某村人,两人都已年过七旬。
1996年8月,石老汉夫妇与膝下两个儿子达成书面赡养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两个儿子每年每人给付父母赡养费250元、粮食500斤、煤1000斤,医药费由两个儿子均摊。但直至1999年,石某因家庭纠纷借故3年没有履行赡养义务。
1999年10月,石老汉夫妇将石某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石某给付拖欠的赡养费750元、煤3000斤。
强制执行5次仍拒不赡养
井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很快做出判决:石某给付石老汉夫妇赡养费及医药费1274元、煤2200斤,自2000年1月开始,石某和其弟每人每年给付父母赡养费250元、小麦200斤、玉米100斤、谷子20斤、煤1000斤。日常缝补洗衣由两个女儿负责。
判决生效后,石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石老汉夫妇无奈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2000年2月开始,法院先后5次对石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两次对其拘留,同时通过媒体曝光。即便如此,石某仍不肯执行法院判决、履行赡养义务。
法庭一审判不孝子3年刑
井陉县法院审理认为,石老汉夫妇年老体衰多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石某作为其长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让其赡养父母的判决。为逃避义务,石某又与妻子协议离婚,并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石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罪,情节严重,证据确实充分,社会反响恶劣,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之规定,一审判处石某有期徒刑3年。
法官说理 赡养老人不能附条件
“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不能说因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等原因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此案的主审法官高瑞生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农村的比率更高。
高瑞生告诉记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必须无条件履行。如果子女有能力但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据了解,此案是石市首例因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被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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