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中心讯 为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收缴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于2007年9月29日联合发布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财防2007181号)(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对核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的来源、上缴标准和比例、收缴时间和方式、应用范围、预算和决算机制、监管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
场内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企业承担,并作为核电企业的成本开支项目。基建期在工程基建费中列支;运行期在企业的管理费中列支。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企业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核电企业承担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以财政专项收入的形式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并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地方承担的部分,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筹措使用。核电企业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作为成本开支项目,基建期在工程基建费中列支,运行期在企业的管理费中列支。
核电企业承担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基建期按设计额定容量每千瓦5元人民币的标准缴纳,并在核电工程浇灌第一罐混凝土的当年起三年内按规定承担数额的30%、40%、30%分年度缴清;运行期按年度上网销售电量每千瓦0.2厘人民币的标准缴纳,并在商业运行后的次年开始,根据上一年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规定标准缴纳。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核电企业缴纳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首期建设的核电厂按15%和85%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后续再建的核电厂按50%和50%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
核电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应缴纳中央和地方管理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分别及时足额缴库。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中央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地方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的监缴工作。
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的场外核应急准备工作,包括:核应急设施的基本建设、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核应急机构组织开展的公众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应急值班、应急演习、科技攻关、国际交流、法规和标准制定、核应急预案和方案编制等。
基建期内用于场内核应急准备的资金,应纳入核电厂工程基建概算,由国家核应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基建程序审批;运行期间用于场内核应急准备的资金,应纳入核电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并按其计划和财务渠道上报审批。
地方场外核应急设施建设及投资概算,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报地方省级计划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核应急机构备案;地方场外核应急年度经费预算,由省核应急机构报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核应急机构备案。地方省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概、预算拨付资金。国家场外核应急设施建设及投资概算,由国家核应急机构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场外核应急准备年度经费预算,由国防科工委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财政部审批,国防科工委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国家和省核应急机构根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年终编报资金的年度决算。省核应急机构的年度决算应在次年一季度内抄送国家核应急机构备案。
财政、审计、监察及国防科工委等部门负责对核电厂核应急专项收入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系统工程二司)
附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
(责任编辑:车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