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0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患有严重心脏病的乘客老扈,在船舶颠簸中突然听到轮船广播中传出触礁的消息,顿时心脏病发死亡。而事后证实,老扈乘坐的船舶并未发生触礁,广播纯属误报。为此,与老扈同行的老伴将乘坐轮船所属的广州海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海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老扈家属的诉讼请求,认定通过广播误报险情的行为虽未直接造成老扈死亡,却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诱因,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今年50多岁的老扈,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平时出门都随身携带硝酸甘油等药品。2007年3月,老扈的单位组织员工到广州、厦门、福州等地旅游。在从广州到厦门的轮船上,当老扈与老伴一起到甲板上吹海风时,轮船忽然发生剧烈晃动,游客们全都无法站稳。老扈和老伴见状准备返回船舱时,轮船广播响了起来:“各位旅客请注意,轮船触到暗礁,请旅客们回到船舱,穿上救生服,进入紧急状态……”奔跑中的老扈一听广播,受到严重刺激,当场心脏病突发死亡。事后证实,轮船并没有触礁,广播的触礁通知属于船上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探测失误所致。
事后,老扈的老伴将轮船所属的广州海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轮船误报险情引发了老扈的心脏病,要求他们承担事故的责任。海运公司则认为,老扈由于自身健康问题导致死亡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之一,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轮船工作人员失职,探测错误并误报险情是引发老扈心脏病的重要原因。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事后解释说,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在上述案件中,老扈死亡虽然是由于心脏病突发这个属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的原因,似乎承运人可以免除老扈死亡的责任,可经过深入分析可以看出,船上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探测失误并通过广播误报险情的行为,是老扈受到惊吓并诱发心脏病发死亡的直接诱因,两者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误报险情的工作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广州海运公司应为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老扈的死亡向老扈的家属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