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狗不理"判摘匾 "狗不理"之争画句号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就天津“狗不理”诉济南“狗不理”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停止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其它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驳回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狗不理”包子是起源于天津的一种老字号名吃。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后变更为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狗不理”文字商标。1999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济南天丰园饭店侵权为由,将被告起诉到济南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5万元。
被告天丰园饭店辩称,被告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国有企业,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使用“狗不理”作为服务项目灌汤包的服务标识,并且在冠以天丰园饭店的字号下使用,与原告的区别十分明显,对服务对象不会产生误认。济南的老食客都知道济南大观园的狗不理包子是济南的著名小吃,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就存在,从来没有人认为济南的狗不理灌汤包与天津的狗不理包子有什么关系。被告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使用“狗不理”作为服务项目灌汤包的服务标识从1979年开始,已连续使用20多年,而原告的商标是在1994年注册,依我国有关商标法律,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所诉商标侵权,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天丰园饭店在经营中使用有关“狗不理”包子等标识并进行宣传的行为性质,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狗不理”服务商标。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天丰园饭店未超出原有地域和服务项目,也未使用原告对于“狗不理”商标的特定书写方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审理认为,天丰园饭店开业以来提供“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食品,并非是在天津狗不理集团商标注册并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并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考虑到“狗不理”是驰名商标,天丰园饭店将“狗不理”三字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可能误导普通的消费者。
因此,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一审判决,判令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停止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其它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驳回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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