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集体杀人案"一再改期审理
新闻回顾:河南周口6警察杀人案第三次开庭
被告人家属为阻止法院正常开庭,先是殴打受害者家属,再堵法院大门,以跳楼的方式威胁法院,不准开庭审理。
此案的大致情况是:2004年9月,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时任书记员吕留生的姐姐,与李胜利因电话厅的转让发生纠纷,吕留生找到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的李立田,要求教训一下李胜利。该所6名警察将李胜利打昏后,从三楼推下称其“跳楼身亡”。受害人不断上访,2005年此案引起中央高层关注。2007年4月,周口法院一审判处3名主犯死刑、死缓、无期徒刑。
9月11日,河南周口警察杀人案二审因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耍横、家属起哄,经两次休庭之后被迫择日再审,拖到11月17日。而11月17日再审的结果是,这起杀人案被迫再一次改期再审。这样的局面,不能不让人对法律威严、法院庄严的说法产生怀疑。表面上看,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被告人家属的嚣张和蛮横,但是深层的原因却是主审法院的不作为。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周口法院并没有将上述规则落实到位。9月11日,法庭上发生了被告人耍横、家属起哄而导致庭审不能继续的情况,既没有人因此受到罚款拘留,更没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就难怪11月17日局面更加难以控制,在堂堂中级法院,受害者家属被殴打,整个法院审判工作陷入停顿。
2007年4月,此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曾调集600名警力维持秩序。这说明,法院方面并不是无力控制局面。但是,在此后的庭审中,没有迹象表明有关部门运用了必要的震慑手段。那么人们就有理由追问,有关部门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家属的嚣张行为听之任之,仅仅因为他们是原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家属吗?如果是这样,司法的公正性还有什么说服力呢?如果是这样,有关部门不独丧失了自己的公信力,更严重的是丧失了自己的尊严、法律的尊严。
无论最终的审判结果如何,庭审必须得以进行。在一个法治国家,所有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其中也包括法院自己。保证庭审及时开庭,有效进行,这是法院的权力,也是法院的义务。如果有关部门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导致案件不能审理,公平和正义难以伸张,那么它就必须为自己的不作为承担责任。在这一点上,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该真正担负起监督职责,让这一起令法律蒙羞的事件得到追究。 作者: 周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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